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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无论是从法律法规条文,抑或行政审批意见来看,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在我国现行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下似乎很难得以保护.相比之下,欧盟早已明确将GUI列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并在实践中授予了众多GUI外观设计申请,从国际主流趋势来看,GUI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地位应当是予以肯定的.那么,如何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克服当前我国GUI保护的法律障碍,以及如何避免重复国外在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不足,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这与许多国家的潮流不同.中国目前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排除.在对用户界面不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界提供了诸如版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能否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3.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4.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专利法>第23条中引入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是否可互为抵触申请成为业界争论的问题.从抵触申请制度的立法宗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判例和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尽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的保护对象及范围不同,但其可以记载相同的发明创造内容,保护范围之间存在交集,因此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抵触有利于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和进步.  相似文献   

5.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首次明确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25年.而我国一直依据《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鉴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差距将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建议借鉴欧盟的规则,规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首期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5):39-43
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程中,正确理解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行为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索。(一)对制造、销售、使用的理解1.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因此,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时,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刘桂荣 《知识产权》2004,14(3):50-51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创作热情,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改善人类精神生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又面临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一些国家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对商标、文字的保护,对新开发产品的成套申请,对某些电子器件、颗粒体的保护等问题.均已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本文主要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阐述一些个人不成熟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重要的智力成果日益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外观设计水平与一国的工业设计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工业设计的发展及经济情况的变化,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也应适当调整,本文仅从两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外观设计发展保护的现状,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9.
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钱亦俊 《知识产权》2005,15(2):52-57
近年来,为迎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战,各国(地区)都加大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保护。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迅猛增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即伴随申请量、授权量高速增长的是质量的参差不齐。针对现存问题,本文选取亚洲三个经济发达国家(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值得借鉴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美国是较早确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的国家,也是少数在未修改专利法的情况下引入上述两个制度的国家。采用判例法制度的美国通过若干关键案例,对部分外观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本质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并通过修改美国《审查指南》确立了上述两个制度。近年来美国的上述两个制度又随着科技和设计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案例的分析,研究其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的沿革和趋势,从其发展中挖掘出可供我国参考的正面和反面启示。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12.
外观设计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是处于版权和专利交叉地带的边缘性智力成果。这种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背离外观设计本质、条文过于粗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专利法的正常激励功能专门立法模式则有利于克服这一缺陷,满足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采用注册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行的制度安排,可以加强对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专利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可以申请续展三年)。那么,从申请——公开——授权——权利终止的专利权期间,专利权是否都有效?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在不同阶段受到的法律保护是否一样?在专利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两种错误观点:一种认为专利权的期限既然从申请日起算,那么申请日之后专利权就是有效的,专利一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9,(3):138-151
良善设计是产品取得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符合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的条件下,它分别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立体商标(三维标志)、商品外观而得到保护,其共同之处是:不保护功能性的设计。功能性原则是区分设计保护与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原则,还是设计受交叉保护的制度依据;但它不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设计区别保护的标准。功能性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必须回应设计产业的创新实践需求,同时,它也不应影响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设计的其他条件。应以"技术功能"为标准,在承认设计特征三分法的基础上,确定"功能性和装饰性兼具的设计"受保护的地位,但其保护范围应与装饰性的强弱相关联,以实现激励设计创新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杨建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真正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只是一种推定,或者说只是推定其具备授予条件。因而被...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从普通消费者的水平出发,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可以很好的保护外观设计发明人的权利,鼓励创新,实现外观设计专利立法的制度目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但没有明确公民死亡后是否享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4月12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明确指出,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应依法受保护.但对死亡人名誉权的性质、保护期限和保护请求权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略谈浅见.  相似文献   

19.
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均包括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如大多数欧盟国家、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的立法,但是,在实践申,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和确认、权力范围的确定以及相关的侵权判断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Worksofappliedart)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包括工艺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如器皿的造型、地毯的图案设计等。由于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工业实用性,这类作品就可能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当同时受到双重保护,实践中存在分歧。国际上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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