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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尚未认可公司市场退出的多项改革,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瑕疵经营公司缺乏包容度,仅设置了局限于法庭外退出机制的单一性规定,需要进行体系性再造。公司市场退出的丰富实践与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规定形成对比,强化公司市场退出立法,整合与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安排,能够维系债权人利益的整体保护水平。重申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私法底色,明确公司登记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本意,是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改革的关键。登记机关应尊重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自治权,由“前端严审”转向“后端惩治”,以信用机制约束滞留市场的公司,发挥商事资质确认的功能。我国《公司法》应当成为法庭外与法庭内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母法”。简易注销制度应扩大调整对象,强制退出制度不应成为依职权注销制度,可在适用前提、期间和结果方面完善休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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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之完善不能偏囿于入口端的登记,还应关注出口端的终止。终止制度对市场风险出清、债权债务处置、要素资源优化具有重要作用。终止的面向大于破产,还有庭外解散和停止经营的进路,终止流程包括去除营业资格的清算和剥离主体资格的注销。现有商事主体终止制度面临双线困局:外线解散过罚不当、清算概念混用、注销虚化空转;内线破产类型狭窄、终端注销衔接不畅。近年来,作为改革突破口的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渐次推出,但面临法律正当性阙如之虞。破解困局当有结构化方案,以主体分类、繁简分流为主线,辅以歇业登记、注销回转的补充,通过公司法、破产法、登记法的联动修改,可助益于商事主体终止的理念更新和制度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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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伦理"只是个人法律人格演进的表象,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始终是社会伦理的实在法投影。但伦理逻辑在组织体人格构造上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因而成为整个私法主体制度发展的束缚。商事主体制度与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在社会背景、价值目标、立法技术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民事人格向商事人格的转化需要遵循"从社会伦理到市场理性"的演进路径。市场理性主导的商事主体制度建构应当以行为能力作为判定基础,遵循"以法定外观为一般、以事实外观为特殊"的判定规则,同时要为市场创新留下制度空间,并以营业自由原则为统领推动商事主体立法从规制型立法向赋权型立法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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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应进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商事登记制度对于确保商事主体的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一般登记制度的概念着手,探究登记制度的问题。并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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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运行不畅引发的市场退出障碍需协同构建强制注销制度来加以系统性克服。在制度运行机理层面,强制注销制度是行政主导下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状态确认机制、市场规制信息均衡基础上的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和“以死促生”功能导向下的市场资源释放整合机制。在制度运行风险层面,强制注销制度运行规制须防范化解适用范围界定失范引发的行政不当干预市场风险、因清算程序后置引发的清算程序虚置风险以及未经清算强制终止市场主体资格引发的市场规制脱逸风险。在制度运行关系层面,强制注销制度运行规制须衔接处理好强制注销与依申请注销以及歇业等制度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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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并不是解决当前商事登记立法矛盾的最佳选择。在明确商事登记制度私法属性的前提下,建议未来的商事登记制度将各类商主体按照其产生的基础和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主体(公司)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主体(商自然人和商合伙),仅仅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即使对公司实现强制登记,也应当弱化商事登记的监管职能,将传统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定位于公示职能,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以求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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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制度研究——兼论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证券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证券投资成为商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证券登记制度应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证券登记制度也发展了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即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专注于商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注重于商事(证券)主体权利状态的确认和商事(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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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因此,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努力推进公告形式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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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更进一步说商事登记行为在一般行业为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风险大对公众影响面较广的特殊行业为行政许可行为。应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入手来界定商事登记必要记载事项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商事登记的效力也因主体不同、登记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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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市场化效应与改革商法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市场化建设的效应状况如何,与商事法制改革创新的力度有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的农村市场中的农民、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入市”资格的商事主体问题,农村中的土地开发利用、山林等自然资源产品经营、招商引资的拓展、劳动力资本的运营等等诸多的商事客体与内容问题,以及商事法律行为规范等问题,都需要从更新法制观念、改革法律制度、科学运用法律等问题上做出一番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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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列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各地先后启动了商事制度改革,掀起一轮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热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方面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发展期盼,放宽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对创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监管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一新形势下,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顺势而为、主动作为,科学调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制度,实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烟草零售许可规范管理.本文基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现行烟草零售许可监管产生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并针对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更好地促进烟草专卖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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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承责制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商事制度中,合伙企业制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为各类主体参与商事经营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与便捷的经营方式。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与以前实行的合伙企业法相比,新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承责制度的研究,诣在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实践,分析研究合伙企业,尤其是这种新增承责制度的进步与尚需完善之处,以期从整体上对我国合伙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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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商事财产的继承已经成为公证机构的现实课题,并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成为公证人的案头工作。即便是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也承认商事财产与民事财产在权利属性、权利表征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而商事主体结构形式的多样性又导致商事财产在种类和形态上复杂多样,因此,处置商事财产的继承,固然要遵循《继承法》及一般民事财产继承的一般规则,但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的继承标的物适用其特别法及商事财产传承特有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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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是“互联网+”时代商务活动向移动社交平台拓展的产物.社交平台功能异化改变了传统商事活动的格局.微商井喷式发展的同时出现微商乱象.诚信缺失、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征税两难、群聚效应下的行为合法性危机以及监管空白成为制约微商发展和法律规制的困境.需要全景式动态考察微商运营及微商商人的形态,预设微商行为中的人像、场景以及信用基础,进而对微商进行分类调整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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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死亡?--公司退市监管政策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公司退市监管无论在监管理念还是制度构造方面均存在问题 ,采行主体主义监管思维 ,动辄吊照的退市监管方式损害了公司的基本人权 ,背离了企业维持原则 ,是一种社会成本高昂的选择。市场退出应更多体现公司自治 ,退市监管权的设置应保持一定节制。现行立法和监管机关对企业强制退市关注过多 ,自愿退市关注不够。公司退市监管政策应当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改采行为主义模式 ,在具体制度构造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限制行政主体关闭公司的权力、慎用退市处罚、取消“登记证一本主义”。同时 ,应重新配置监管权力 ,将部分监管权转移到法院 ,并重整退市程序 ,降低退市成本、采行营业执照托管制和依职权注销登记制、区别企业类型和规模设置退市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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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而言,《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了一国法院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有鉴于“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定义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首先介绍公共秩序的定义,之后通过厘清公共秩序与其他数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再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在实践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案例与态度,得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