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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采取申请续期。随着我国住宅续期问题的显现,虽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自动续期,但是对于续期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保护私人财产、发挥《物权法》维护国计民生的效力是十分不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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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学刊》2020,(3)
对"自动续期"的解读应具备一定的解释论基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不同特点、市场自由竞争与政府增进公益、法治人文关怀的不同功用、土地使用权上对住宅与非住宅的不同法律构造。基于上述基础,永久续期论无法成立,有偿续期论也需进行修正。"自动续期"的未来设计可以走一条介于无偿与有偿、永久与期限的中间道路:期限上,一次性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延长至权利人的终生,而不是永久;对价上,为有条件无偿续期,但在完成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使命后转变为有偿申请续期,即权利期满后权利人转移权利或死亡的,受让人或继承人需要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方可取得法定期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非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亦适用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并无偿续期至权利人的终生,但在进入申请续期阶段应由申请人补缴费用,以体现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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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正式确立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度,事实上造成了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不同行为人的现状,即"房地二元格局"或"房地分离"。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产权清晰是效率的前提,因此房地分离现象造成的产权认定困难亟待得到制度层面的解决。随着城市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限即将到来,如何破解房屋续期的政策和现实困境,房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如何重新界定,将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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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21,(1):62-63
编辑同志:2020年9月,我购买了房屋一套,拿到产权证的那一刻满心欢喜,但我突然发现“使用期限”一栏中显示:2020年9月7日起至2090年9月6日止。我自己买的房子,怎么还有使用期限?到期了还是我的吗?难道我还要再交钱吗?请问:房子产权到期了怎么办?房子还是我的吗?房子产权到期了,房子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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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他物权新老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他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民法通则》、《担保法》和其他物权单行法有了长足的进步,立法的完善性和易于操作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尤其是担保物权的变化最为引人注目。大多数新规定都是科学和必要的,但也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物权法》对失去国有土地的农民的失地补偿没有规定,没有解决宅基地的市场化利用的问题,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单和概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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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10月1日起施行。专家称此法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并回答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转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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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权界定是住宅交易的前提,更是住宅市场活跃与发展的前提。本文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制度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为依据,分析了现行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安排,提出了住宅用地与房屋交易分离的构想。住宅用地者通过分期向国家交纳“可变综合租金”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房屋则以市场价格进行全产权流通或使用权流通。通过对房屋全产权的再认识,进一步明晰了住宅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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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建设用地制度,呈二元结构模式,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二元结构立法模式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已经受到极大的冲击,呈现出种种问题,已经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要从理念追求和制度构建上,对我国今后建设用地制度立法做出探讨:从建设用地立法立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具体事项上,构,建建设用地制度,完善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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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是房地产市场的源头.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目前城市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现状,导致地方政府在互相竞争的过程中,选择实施"饥饿供地政策",抬高商品住宅用地价格.从住宅用地供给总量和结构两个角度考察地方政府的行为及对市场的影响,可以发现:"土地财政"理念是导致住宅用地供给总量短缺的重要原因;"土地财政"以及地方政府对低收入人口的排斥使其疲于供给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证研究也发现:在给定约束条件下,越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住宅用地供给受限程度越高,地价和房价相应越高,这些城市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越低.对此,亟待从短期的政策调整和长期的制度建设上进行对策性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