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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独身女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增长,文化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独身女性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生育观念已不能适应新型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生育权的基础已经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发生转变.新的生育文化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再加上社会的开放,域外文化因素的渗入,许多高学历、高收入、高素质的笔“三高”女性摒弃婚姻而选择独身,并且作为一个社会人她们一样有做母亲的心理需求和价值体现.独身女性是否有生育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争论,本文主要探讨了独身女性的界定、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含义及其内涵、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性质、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能性、独身女性生育负外部性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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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该是自然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男性的积极生育权与女性的消极生育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处于强势地位的婚内女性生育权需要法律加以适当制衡,以便男性生育权能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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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也需要考虑到生育子嗣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在发生夫妻生育权冲突时不宜过多地通过法律强制干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对夫妻生育权中的丈夫生育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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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林省"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谈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对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首次允许“独身女性可依法 人工受孕生育子女”这一规定所引起的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以及对该规定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 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后果的强烈争议,试从法律角度进行多方的理性的思考和探讨,认为独身女性 这一少数群体的生育权应受到人文关怀和法律保护,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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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种权利?如果是,那么由于女性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生育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历史、私自堕胎)导致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的司法救济?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国家是否应该确立一个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焦点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层面递进剖析男性的生育权问题:首先说明了历经数千年的两性生育权之争存在的冲突,然后从中进一步推出男性生育权是否是应受法律的保护,接着讨论男性生育权的是否能得到司法救济;最后得出结论,以说明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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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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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确定的单身女性生育权属于一种法律权利 ,而不是宪法权利 ;该条例的制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它所规定的单身女性生育权并没有侵害到代际平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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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主体是谁?一、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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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一个久远而弥新的话题,对生育权的关注也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刚刚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生育权的相关规定可谓是男女双方对于生育权的冲突在法律中的又一体现。本文主要从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新司法解释对生育权规定之旨意以及新司法解释下生育权冲突如何解决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这一分歧的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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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生的生育权纠纷引发了学界对其本质的讨论,人权说、宪法权利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占据主导。主张生育权为人权或宪法权利的观点,仅在表明生育权是应然性权利,其目的是延续后代;主张生育权为人格权或身份权的观点,固然表明生育权的实体性,却忽略了对生育权客体的分析。生育权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作为应然性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享有的延续后代的权利;作为实体性权利,其本质是怀孕女性享有的生育和不生育的人格自由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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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姓生育权与代际平等——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的非合理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的规定不仅与我国的《宪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冲突,更是以牺牲下一代人的权利为代价满足当代部分人的需求,不符合人类发展中的代际平等原则。因此,单身女性不应当享有生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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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自然人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到法律、经济、伦理、生理、医疗技术等诸多方面,现阶段由生育权所引起的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要解决生育权对新时代提出的新挑战,就要求法律明确确认自然人的生育权,并对其加以法律保护.对此,可通过生育权立法的完善、生育权主体的扩充、生育权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完善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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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之生育权问题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人生而享有并伴随终生的最基本的人权及人格权,不能限制和剥夺.但人要实现生育权,必须受限.死刑犯作为人,当然享有生育权.学界对"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争执不下,固然是立法空白使然,但对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才是症结所在.分别阐释"生育权的享有"及"生育权的实现",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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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身女子生育权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个规定一经颁布即在社 会各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如何从立法、法理与社会伦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以及如何使之完 善、发展是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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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浙江省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死刑未决犯是否拥有生育权的热烈讨论。针对法学界对此案的两种主要观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生育权在宪法上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死刑犯是否拥有生育权,最后提出了从该案中引出的对司法权威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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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民法上的一种人格权,每个人都能享有,不仅是已婚的夫妻双方享有,达到育龄的独身者等其他群体也享有。实践中,夫妻双方之间互相侵犯生育权、第三人侵犯生育权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将从生育权的概念、性质、主体范围等几个方面出发,探析我国现有的生育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生育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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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应尽力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行使。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终止妊娠或阻止妻子终止妊娠。本文指出生育权冲突可通过离婚途径救济,对丈夫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制地支持,但不以侵犯生育权为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