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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时隔一月,两被告人将冒用的15000元存入信用卡内归还被害人张某。过一周后,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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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系工友.某日,赵某欲使用信用卡取钱,但因其不会操作ATM机,故请张某帮忙取钱并告知密码.于是赵某、张某共同前往取款.赵某请张某将卡内的4万元全部取出.在最后一次取钱时(此前张某已经按照赵某的要求先在ATM机上取了6000元,后又在某商业银行的柜台取了2万元,此26000元已全部交给赵某),张某先取出4000元交给赵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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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8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在本市某大学校园内,冒充新加坡人来津旅游,以借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汇款为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诈骗。首先,犯罪嫌疑人借用被害人的手机假装和他人联系,让他人把钱汇到被害人的银行卡里,而后犯罪嫌疑人又向被害人谎称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内,要求和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机上查账,然后趁被害人查看银行账户的时机,偷看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后犯罪嫌疑人借口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作抵押住宾馆,将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到手,同时骗取了被害人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6元)。当日,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取款机上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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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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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沈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沈某至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分理处的ATM机处准备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已输入密码且仍处于交易状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沈某从该信用卡账户内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内。并将该卡取走。经查,该农业银行信用卡系被害人朱某取款时遗忘在ATM机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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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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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冰,男,19岁,系招商银行业务员。1996年12月,李冰利用办理“一卡通”储蓄卡的申请登记及存、取款的工作便利,采用猜测试验的手法获得储户张某的“一卡通”密码,再将自己的“一卡通”储蓄卡上的磁条信息改写成张某的磁条信息,然后用改写的磁卡及获得的密码到分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张某的储蓄款1.5万元占为己有。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冰虽为银行工作人员,但是其从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出1.5万元不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暗中复制储户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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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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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事实上占有,信用卡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信用卡记载的现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不能依照德国、日本刑法有关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机器不能被骗;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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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3年11月15日,天津某大学学生孙某因与同学张某有矛盾而在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走同学张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后孙某持所窃信用卡和张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冒充张某并慌称密码忘了而修改密码后,取走信用卡中的1300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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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2月22日22时许,张某乘其同事王某不备,从其包内窃得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卡上存有人民币7000元。回家以后,张某告诉其丈夫路某,称其捡到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第二天,路某与张某共同在自动取款机上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取款密码,并共同取走人民币5000元。[分歧意见]张某盗窃他人银行借记卡并提取了现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路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路某、张某共同构成盗窃罪,路某虽然不知道银行借记卡是偷来的,但他与张某共同试出了取款密码,积极协助张某非法占有了他人现金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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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据ATM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ATM机出现故障,无论行为人拾得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的取款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机器运行正常,则此时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卡是否真实再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则该行为人构成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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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石柱县检察院依法批捕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这是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新司法解释后,重庆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例信用卡诈骗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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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及其法理思考
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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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其原单位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担任文员期间,保管浦发银行寄给同事张某的信件,并将信件内张某的信用卡偷走,后利用熟知张某个人信息的便利,激活该信用卡并多次冒用,共透支本金14533元。本案争议罪名为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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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侵占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以"机器不可能被骗"作为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理由不可靠.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如同拾得他人的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拾得信用卡并不等干拾得了信用卡上记载的现金,而信用卡本身也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殊性,不能用传统的观念来解释.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按其他罪定罪,就违反了有法必依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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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的定性——兼论侵占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是指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或者经持卡人合法授权的人,在明知银行的ATM机出现技术故障的情况下,进行取款、转账等操作程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五个特征,即信用卡的真实性、主体的合法性、银行的过错性、行为的形式正当性和主观的恶意性。对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而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或侵占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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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准占有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兼评“使用伪造信用卡冒领存款”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犤案情犦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原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2002年1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王府井支行某储蓄所凭压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的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