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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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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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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检察日报》一则《律师能会见疑犯几次?》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兴趣。(见6月27日《检察日报》4版)该新闻报道,来自浙江宁波的两名律师袁裕来、姜小平状告公安机关,将浙江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推上了被告席,当地法院已于6月19日正式受理此案。事情起缘于今年5月中旬。当月15日,普陀公安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舟山人张某刑拘。起初,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妻子把案件委托给了舟山的一名律师,但不久即解除了委托关系,重新授权委托了宁波的那两位律师。宁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普陀公安分局,向办案单位递交了相关手续,申请安排会见已被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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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新增“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制度后,因律师会见处处受阻和屡屡受挫,逐渐演变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三难”之一,即“会见难”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不少学者和律师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解决“会见难”的思路。一般的观点认为。是追诉机关的权力过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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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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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律师法》与反贪侦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修订《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部分权利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于律师在诉讼中承担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具体表现为: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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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为依法行使会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实施了几年,但律师受委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辩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大难题。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律师既气愤又无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曲龙江和刘士贤两位律师,下定决心,付出代价,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就“律师受委托后是否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事对簿公堂。2001年11月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律师胜诉,认定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不准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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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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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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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律师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办案件,统一收费,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文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作为律师的执业纪律,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亦有规定。那么,律师、律师有务所以及当事人三者之间的根互关系如何?律师是受聘或者服务于律师事务所,律帅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问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律师与与事人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也就是说,介同案件中存在着两种委托关系,具体是:1、当事入与律师事务所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2、当克人与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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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报纸、律师声明铺天盖地而来,说明律师声明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地位,也使我们对有关律师声明的法律问题,不得不予重新认识。一、律师声明的概念、内容和类型律师声明,即律师对委托入某一法律事实以律师名义发表在报纸等公共传播媒体之上的法律意见。这种意见旨在主张某项权益或制止相对人对权益的侵犯。律师胄明的内容一般包括:1、授权事项。指明系由某某委托人授权,基于委托.这是律师发表宗明的法律基础。2、声明主文。其中又包括三方面内容:①事项陈述。一份声明一般见陈述一个事项,即声明一个主题。高明一般所陈述的事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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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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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为你而困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会见难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国际通行司法惯例,也是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亦作为“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标志。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签字承认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已有规定:“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以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但是,我们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并未真正取得“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刑诉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