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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当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实践,首先要充分认识审查处理权的性质和地位,它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种监督形式。其次要明确审查处理权的范围和标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本级“一府两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是否合法和合理进行审查处理。再次要建立健全行使审查处理权的机构,完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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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是指从合同的构成要件看虽然构成一个合同,但是,其目的、内容、标的或形式违反法律(此处的法律应作广义解释,在英美法中除判例以外,还包括命令、规则、管理办法;在我国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同。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官,正确把握违法合同及其效力问题都非易事。 我国立法实行主体多元化体制,除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拥有立法权以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而所有上述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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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指国家制定一切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活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另一种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本文所述的行政立法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由此,政府的行政立法职权也就是指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这种行政立法职权目前已成为政府的重大职权之一,该项职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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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般监督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一般监督检察权的权力主体是检察机关,权力客体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力内容是对上述法律文件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实施检察监督,其权力行使方式是向有关机关提起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但自身不享有直接审查或评判上述法律文件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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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中主要部分在西方有些国家被称为委任立法或授权立法。由于行政立法对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精神的冲击,其白诞生以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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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既有充分的学理和法律根据,又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提出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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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审查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首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没有可能性。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可能性,因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同时时权力机关负责,他们之间除相互配合外,还互相制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法院有资格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法》的暗示。该法第53条规定中的“参照”一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有务件地依据规章,对于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权。这定论表明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司法审查权。该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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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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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我国当前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由法院对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行政性、执行性的特征,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非立法行为,这是我国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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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适应经济发展一体化并克服文件体系地方化、碎片化的需要。推行地方政府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台相关的可操作性文件,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并设置专门机构专司该项职权;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只限于给付行政或赋权行政领域,对联合制定行为应当通过司法、行政、赔偿等手段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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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地方立法、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以及监督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职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权力决策活动的主要任务。这种权力决策活动和地方党委的政治决策、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共同构成了地方的领导决策体系。研究探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决策活动,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行使各项职权,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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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权力机关监督的性质及其特征地方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监督权。监督权是地方权力机关职权中的核心权力,它在权力监督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其主要特征是:①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当地人民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重要和基本途径。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国家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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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中主要部分在西方有些国家被称为委任立法或授权立法.由于行政立法对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精神的冲击,其自诞生以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面对产生于实践需要的行政立法,各同都在寻找积极有效的手段予以规制,使其真正成为现代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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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属性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制定、审查、备案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表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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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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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考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的现状基础上,论述了这种主管的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权是行政职权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律有权规定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主管,法规只能规定选择性主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诉讼不必复议前置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的性质认定应以两个标准来判断;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的特殊性;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在授权、程序和立法技术上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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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或审查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是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在我国宪政制度上作出的重要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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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孙志刚案看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受到限制,但只有法律可以限制,此处的法律仅指狭义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指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不得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同理,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与依法行政中的"法"必须作狭义解释.行政法规只具备有限的"法"的属性,只在法律有明确授权或者法律根据的前提下才可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则无权限制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