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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5 毫秒
1.
对于数额是数额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条件、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而且数额是定罪要件还是量刑因素仍然存在争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关键,而犯罪未遂是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方式,行为只有成立犯罪后方可进行犯罪停止形态的分析。在定罪后才可以量刑,因而涉及到量刑情节的判定。所以数额在数额犯中应当具有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以及量刑情节三个层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一种数额犯,数额在此罪中应具有这三个层面。  相似文献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争议颇大。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认为"销售数额"是犯罪既遂标准而非成罪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3.
罗开卷 《时代法学》2009,7(2):69-74
本罪中的“伪造”不包括变造,除非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倒卖”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认定“其他有价票证”的范围,应把握“有价票证”的基本特征。犯罪数额分为犯罪实行数额和犯罪结果数额,应以实行数额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同时兼顾非法获利数额。在罪数形态上,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还是其他犯罪。该罪是行为犯,应以行为犯的既、未遂标准来认定本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4.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祥 《法律科学》2007,25(4):132-140
数额加重犯的概念具有正当性.加重数额体现了数额加重犯的既遂形态对行为侵犯法益程度的要求.数额加重犯的未遂行为原则上具有刑事可罚性.对于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应当以数额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础.  相似文献   

6.
一、挪用公款罪的未遂正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款的既挪又用,对于这种先挪后用而构成的本罪既遂,一般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挪用行为不是一个单一行为,而是挪和用两个行为的复合,挪而不用或挪而未用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和未遂,或者本罪有没有未遂就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首先,挪用公款罪是结果犯,作为结果犯,就应该包括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即本罪不仅能够形成未遂,同时也存在构成中止和预备的可能;其次,关于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与…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量刑规则”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的通例”并不相同。对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分类时,若依定型性标准,会导致划分出来的量刑规则在贯彻责任主义上表现不一致。而依违法性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表面的不法加重要素,前者可塑成加重构成要件,后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二者具有体系上的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前者需要贯彻责任主义,存在未遂、共犯及竞合问题,而后者不存在这些问题。财产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区分为累计数额与单次数额。前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后者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具有未遂形态。不过,单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与单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罪中,数额因素对盗窃罪既、未遂形态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本文认为在认定盗窃罪的停止形态时应该在考虑数额因素的前提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数额较小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符合犯罪未得逞的事实和本质特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因价格谈不拢或因交易对象变更而未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形,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来处理。  相似文献   

11.
轻罪重罪之法定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丽萍 《中国法学》2013,(2):128-138
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不仅具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意义,也具有犯罪观念、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方面的重要意义。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中应采取法定刑标准而非宣告刑标准,在具体划分界限上应以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  相似文献   

12.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相似文献   

13.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肯定论者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按照一罪中止处理,或者按照另一罪的既遂处理。而对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4.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5.
将罪数论升级为竞合论,关键在于要使罪数论的定罪量刑功能转变为竞合论的量刑功能。想象竞合是竞合论中最为重要的成员,它是一个针对自然行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理论。在对想象竞合行为定罪时,犯罪构成仍是定罪的惟一标准,因此想象竞合为数罪,在判决书中,要将数罪一一列明。如果对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就否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不能对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理由,就是想象竞合的存在根据。想象竞合的数罪中,不法量刑情节与特殊预防必要性的情节高度重合,数罪并罚会造成量刑中的重复评价。较轻的一罪在想象竞合的量刑中仍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即宣告刑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同时必须考虑轻罪的附加刑。  相似文献   

16.
李冠煜 《北方法学》2014,(6):92-101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该罪的行为类型欠缺多样性,醉驾行为没有情节的限制,双重既遂标准同时存在,从而导致了该罪的预期功能与现实效果之间的扭曲。为了填补立法漏洞,加强本条的可操作性,应当运用超前立法观、实质解释论和类型思维法,适当丰富该罪的行为类型,将其解释为具体危险犯,以"足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作为统一的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7.
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但是,每年将30万左右的人贴上罪犯标签并使之承担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沦为社会的对立面,这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巨大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实务中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得出无罪结论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说理不足、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硬伤”。“但书”规定只能在行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虽具备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责事由,从而缺乏处罚必要性等事实得以确认之后才能有限适用。为限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需要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对抽象危险进行必要的司法“印证式”判断,以确定立法者所预设的法益危险是否存在,妥当认定违法阻却事由,准确认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缓刑适用率,将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处罚落到实处;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实证数据进行调整,适度提高入罪门槛,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限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同时配套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建立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随效果;在犯罪的情境预防方面,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车载酒精监测装置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手段。  相似文献   

18.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游伟  陆建红 《法学研究》2004,26(4):3-14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仁文 《现代法学》2007,29(4):132-136
我国刑法应支持建立溯及力可及于已生效判决的制度,即对"新法认为无罪且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仍然应当予以释放,不再执行;对由"罪重变为罪轻"的案件,只要还处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也应允许依照新法予以改判。此外,刑罚溯及力中的"从轻"应理解为"最有利被告",当不同的有利被告人的情形分别出现于新旧刑法中时,应可以分别适用新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之间存在中间法时,如中间法最轻,应适用中间法。  相似文献   

20.
In this study we propose several mathematical models for describing the behavior of crime-related systems. In the first part is presented a simple model for describing and measuring crime systems with recidivism. This model may be used in estimating the quantitative effects of alternative policies on crime rates. An important factor not recognized by the model is deterrence. One derivative of the mathematical analyses is a proposed method for measuring the relative severity of sentencing in a given system. The second part of the paper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population as a whole, trying to bring into account the non-stationary behavior of the system. This study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preliminary attempt to develop elementary mathematical models fitting crime systems. Some of the assumptions do not have substantial direct support by dat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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