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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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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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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女士咨询:我和向某1998年结婚,育有一女。日前,我们的婚姻生活宣告结束,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严重分歧。具体情况是,我们结婚后自建的一处房屋,2007年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当时的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我们因此获得了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离婚分割财产时,我提议女儿也应当分得这套房产的一份,遭到向某的强烈反对。他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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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不少人仍抱有“安居才能乐业”的想法,特别是打算组建家庭的年轻人。因此,哪怕是经济实力欠佳,也不惜勒紧裤带按揭买房,目的无非为了谋得一个安身立命的场所。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在贷款尚未还清时,夫妻感情破裂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房产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双方在婚内已书面约定将一方婚前自购的房屋(按揭)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可双方在闹离婚时,一方又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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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夫妻能共有吗?小保:我是一名企业职工,2003年3月我们单位实行买断工龄政策,我报了名并获准许,买断工龄后,单位向我支付了买断工龄款6万元。在买断工龄之前,我与丈夫的感情很好,可没想到在买断工龄后由于我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丈夫开始嫌弃我,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发展到都同意离婚的地步。在协议离婚时,我们对财产分割发生了争议,焦点集中在我的那笔买断工龄款上。我认为这笔钱是单位给我的,应归我个人所有,他却坚持认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请问,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的“私房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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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针对婚外情等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规制,但它有法律效力吗?本案中,法庭虽然没有对王、刘二人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直接进行法律认定,但法院的调解结果表明,刘某同意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一是因为其良心自责,二是因为该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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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4,(5)
编辑同志:前年秋天,本单位的赵某因对我有成见,以张贴漫画,小字报的形式侮辱我的人格,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此案经过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我均胜诉,获得了1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近,妻子提出要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包括我获得的14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这14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请问:我的认识对吗?娄超娄超读者:我们可以明白地告诉你,这笔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利到侵害而获得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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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 《Women of China(中文海外版)》2002,(5)
读者秦女士问:结婚以后,是否夫妻二人的全部收入都是家庭共同财产? 答:2001年4月2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17-19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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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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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2003年3月我们单位实行买断工龄政策,我报了名并获准许,买断工龄后,单位向我支付了买断工龄款6万元。在买断工龄之前,我与丈夫的感情很好,可没想到在买断工龄后由于我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丈夫开始嫌弃我,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发展到都同意离婚的地步。在协议离婚时,我们对财产分割发生了争议,焦点集中在我的那笔买断工龄款上。我认为这笔钱是单位给我的,应归我个人所有,他却坚持认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请问,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的“私房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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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6,(6)
离婚时能要求对方补偿吗编辑同志:我1999年同现在的丈夫结婚,由于我们都是再婚,所以我们婚前约定婚后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他一直在外地经商,据说收入还不错。多年来,我在家一直尽心照顾有病的公婆,并以写作取得微薄收入。现在他让我搬出去,并要和我离婚。可是我没有地方可去,我父母去世已经多年了,而且这几年我的收入也不是很多。请问,我能要求法院分割他的财产吗?王春华王春华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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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形式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我国的夫妻财产形式、内容和数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确定夫妻的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公平地分割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