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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剽窃"行为,"剽窃"行为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或者不严谨,不仅标志着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对优秀创新人才的一种打压。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相似文献   

2.
就短视频平台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先认定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再以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来判断.就短视频平台"应知"用户直接侵权的认定,应通过平台性质、经营模式来判断其注意义务高低,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短视频的呈现方式,包括是否设有榜单、专区等,判断平台是否"应...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客体即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存在及其边界的判断标准,构成著作权法的逻辑起点.著作权客体制度涉及作品的内涵(构成条件)、外延(保护范围)、种类及著作权对象的排除等问题,其范围的界定与标准的确立,构成著作权法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需要借鉴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成熟理论与经验,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现状,完善著作权客体制度.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如果字库中每个单字并非按照一定标准设计而成,且其字形的表现具有“显著的特点”并“明显不同于已有字形”,则可认定其可以构成作品.但如果用户购买了正版的字库产品,则除非权利人事先进行了明确合理的限制,否则用户对字库中单字的使用构成默示许可,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6.
谈剽窃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剽窃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中发生得较多的一种,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剽窃者并非原文照搬他人作品,而是删删减减,修修改改,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段,给案件的实际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认定剽窃的问题。一、剽窃、抄袭是否同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分歧源于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不同解释.该案一审观点认为在引用的"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间,后者具有决定性功能.而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不存在功能上优劣性.一审法院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功能决定论将引发合理使用规则的失灵.一审裁判观点是开放式合理使用立场的反映,受到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却忽视我国合理使用法律文本的本土化含义.应当从影视解说视频的作品属性,影视解说视频与演绎、重混作品关系,以及《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适用分析三个面向来应对影视解说视频合理使用实践困境."图解电影"案的启示在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应注意探求新、旧《著作权法》衔接中的立法意图.在将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成熟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方法移植到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时,为减少"四要素"方法"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负面效应,应限制将合理使用扩大解释为"转换性使用".  相似文献   

8.
孙玉荣  李心航 《科技与法律》2021,(3):128-136,148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9.
孙玉荣  李心航 《科技与法律》2021,(3):128-136,148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10.
孙玉荣  李心航 《科技与法律》2021,(3):128-136,148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11.
分析了主观主义标准从创作行为去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合理性和将作者的创作成果与客观外部世界的永恒实体彻底区别开来的不科学性.探讨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彻底贯彻主观主义标准,则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会无限扩大,公有领域会受到严重侵蚀,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繁荣文学艺术"这一目标将无以达成.  相似文献   

12.
王坤 《知识产权》2012,(8):47-52,96
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剽窃行为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必然损害社会公益,因而需要被全部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又不致于引发文滥诉现象。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将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判断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并无法律依据,且给权利保护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4.
陈中山 《人民司法》2023,(32):85-89
<正>【裁判要旨】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地图的内部空间布局结构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化表达,如具有独创性,可认定为图形作品。判断FPS游戏地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重点比对两者在内部空间布局结构上的异同,并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只保护地图的独创性表达。  相似文献   

15.
论"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应有较高要求."春晚"各节目的内容和现场表演的视听效果在入选"春晚"之前就已基本确定,央视所起的作用有限,难以构成"影视作品".同时,如将"春晚"定为"影视作品",则全部权利由央视享有,其中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第三方为播放"春晚"而付酬时,无权主张获得适当的份额,这对于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央视在诸多备选节目中挑出最佳节目入选"春晚",并对其顺序加以编排,在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春晚"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相似文献   

16.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相似文献   

17.
《法律科学》2015,33(1)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宝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相似文献   

18.
荷兰Kecofa仿制了法国Lancome香水的气味,Lancome在进行商标诉讼未获成功的情况下,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香水的气味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香水气味的模仿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开创了用著作权法保护气味的先河,给香水厂家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新的途经,但是也给传统的著作权领域带来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9.
艾娴 《法制与社会》2012,(34):182-183
歌曲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通过对歌曲作品认定以及对歌曲作品权利主体认定的探讨,明晰歌曲作品中两个重要的前提性问题。结合相关法条和理论,对一些问题的判定标准做一个评述,对法条中出现的不足做了进一步分析。力图促进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明晰歌曲作品保护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财产调查是民事执行的始点、前提和关键.制定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开展财产调查,可以准确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履行能力大小,推动有财产案件"应执尽执"、无财产案件有序退出.开展财产调查要在重构"调查财产"概念、创新"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程序上严格依法、范围上"全面覆盖"、手段上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双穷尽"、责任追究上"应追尽追"、监督上"全面公开"等"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判断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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