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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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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影  黄骏 《中国刑事警察》2008,(5):31-32,33
根据行为所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同,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分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四种类型。其中,前三种情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形属于治安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能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分工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均有管辖权。在公安机关办理的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突发性犯罪不断出现,从已发生的突发性犯罪来看,突发性伤害犯罪是其中特殊又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且最具典型代表的便是动辄行凶捅刀子,常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定性关键取决于行为人对受害人伤害、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刑法理论界对捅刀子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直接故意。本文以突发性犯罪为切入点,从实际伤害结果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即造成伤害结果的为直接故意,造成死亡结果的为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3.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是伤害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其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或罪轻罪重问题,一旦鉴定失误就会造成错案,为了把好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质量关,法医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划清杀人与伤害的界限,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对这些案件能否正确定性和量刑,是审判人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必须设法解决的问题。赵嵬、郑魁林两同志一文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因果性等方面去作区分,是切实可行的。它所忽视的是没有明确强调杀人与伤害的界限究竟在哪儿?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我认为区分杀人与伤害的界限,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目的来判  相似文献   

6.
在审理伤害案件中,能否正确区分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及与治疗后果之间的关系,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我区刑事审判中的一些具体案例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7.
葛立刚 《人民司法》2023,(17):26-28
<正>【裁判要旨】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暴力冲突中,对方先动手但手段并非过激,此时应优先提倡互谅互让,不鼓励行为人直接还击;行为人不能保持克制而予以还击并造成对方轻伤后果的,也不得仅以轻伤后果推定行为人的还击系在伤害故意支配下的伤害行为,而仍应当结合冲突起因、还击强度及行为人事后反应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相似文献   

8.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轻罪行案件。轻伤害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对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004-2005年间所办理的轻伤害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是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当前轻伤害案件的特征,二是有助于我们发现当前轻伤害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9.
蒋太珂 《法学杂志》2016,(1):130-140
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人能具体预见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死因”,即使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1.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一些妨害公务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虽然行为人妨害公务执行的客观行为的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主要是行为人对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以及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因此,审理妨害公务案件,不能机械地套用刑法条文,而应当注意把握主观要件,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动机与目的,这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的关键。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审查妨害公务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入主观方面的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是一个拥有着近10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由于城乡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尤其在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伤害、盗窃、寻衅滋事及交通肇事等类型案件成为多发、易发案件。此类伤害案件中,致害人大多主管恶性不深,多为初犯、偶犯,且往往造成轻伤害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何更加有效的处理,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达到预防和稳定的双重效果,成为我们实际司法办案人员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6.
在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中,对后行为人能否就包括先前行为在内的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有多种学说,但均不足取.其实,该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后行为人能否就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的问题,而是后行为人能否就共同行为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的问题.只要具有故意,即使仅参与实施了部分行为,后行为人亦可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区分实行行为与事实行为,并考虑违法性程度.  相似文献   

17.
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公诉人法庭举证的方法和技巧。一、抓住关键问题,突出举证重点一是将罪与非罪问题作为举证的重中之重。庭审中,应当特别注意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证据,捕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犯罪情节。例如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愿问题、防卫过当的限度问题、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程度、盗窃案件中的数额问题、抢劫罪中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等。  相似文献   

18.
票据行为乃一书面行为,行为人须将其设立票据关系的意思用文字书面表达出来。既然是运用书面文字表示行为人的意愿,这就产生了相对人对该文字的理解问题。文字不同于言语,其表征之一就是行为人的缺席,而且文字本身亦甚多歧义。纵使在票据的授受过程中,授方已运用言语向受方说明了票据行为,其言语仍不得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这是由票据行为的书面  相似文献   

19.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参与度鉴定是量化分析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的基本方法,是确定致害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参与度鉴定还存在着诸如应用不够广泛、重新鉴定比例过高、参与度认定比例过高、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参与度鉴定是法医类鉴定内容之一,制定统一的参与度鉴定标准,规范参与度鉴定的程序。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应注意参与度鉴定不能简单地以损伤伤情为依据,应制定独立的参与度鉴定标准;在标准制定时,应从实际出发,条款规定宜粗不宜细;鉴定机构和相关各方均应循序渐进地推动参与度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20.
目前在检察机关所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以下简称“轻伤害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因此如何处理好数量泉多的轻伤害案件,体现《刑法》总则中关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成为了我们思考的重点。笔者结合目前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轻伤害案件处理情况,从与运用轻缓刑事政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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