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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79-81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民事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缔约的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义务 ,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产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明晰缔约上过失责任 ,可以规范人们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 ,促进公正交往 ,保护交易安全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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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柳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3)
国家侵权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都属侵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在民事侵权赔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相似之处,也有许多差异,表现在: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上,民事侵权主体的范围没有限制,而国家侵权赔偿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归责原则上,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原则;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民事赔偿没有赔偿范围的和最高限额的限制,而国家赔偿仅限于行政和刑事赔偿并有最高限额的限制;在赔偿程序方面,民事赔偿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国家赔偿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主动赔偿。另外,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在责任形式、费用来源、时效方面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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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理论学刊》2020,(2)
"三权分置"为农地交易市场化提供可行途径,但同时也加剧了产权纠纷、水土流失等各种风险。农地利用侵权责任属于在行政管理规范中夹杂民事权利规范,是故以私法手段构建农地利用民事侵权制度势在必行。农地利用侵权在责任主体上具有复杂性,需要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市场化生产经营者三方主体的关系。侵权行为表现多样化,既有资源性污染破坏行为、财产性的权属纠纷还有来自政府违法征收等第三方侵权行为。宜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构筑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并根据侵权行为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农地污染行为,可资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对于农地财产损害行为,无论是农地直接使用还是第三方侵权,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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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的法律适用历来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部分的主体,虽然二者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理论相互区别并各自独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加强,二者逐渐接近并相互作用,合同与侵权的界线趋于模糊.实践中合同与侵权的关系也经常是一个令实务工作者感到最棘手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明确合同与侵权法律适用的关系及特点,掌握二者的相互联系与区别,可以更好解决二者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更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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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关法律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高校负有保护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和免受伤害的职责及义务,对该义务之违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且高校存在过错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是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不能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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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机能在于使法律灵活适用于个案,体现相当的能动性。但该条款没有对权利与法益区分保护,也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基于故意与过失不同的构成及法效果,主观故意能够弥补权利或法益对世性的不足,从而设定对权利与法益区分保护的范围和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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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机能在于使法律灵活适用于个案,体现相当的能动性。但该条款没有对权利与法益区分保护,也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基于故意与过失不同的构成及法效果,主观故意能够弥补权利或法益对世性的不足,从而设定对权利与法益区分保护的范围和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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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在整个司法鉴定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在我国《决定》和两个《管理办法》中有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在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具体问题上没有规定。在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在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了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然人)作为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符合构成要件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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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中的登记错误应依据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模式进行认定,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方式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单独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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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的核心在于法律设置侵权责任法及社会保障法两种并行的法律,工伤职工可依此向不同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兼得模式运行的结果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但无疑增进了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同时并未增加责任主体的责任。区分侵权主体,对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分别对待是正确适用兼得模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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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银刚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51-54
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在立法上前后规定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判决存在差异,同样案件事实,受害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数额不一样。尤其是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变得更加复杂,《社会保险法》就第三方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提出了先基金赔偿,再追偿的模式,但争执并没有因此而画上句号。受害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用人单位、侵权第三方责任之间利益的平衡仍然值得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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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94-96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服务性、双务有偿性、诺成性和主从性。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包括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居间或行纪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及签订、归责原则、责任限制、时效、适用依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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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醉酒开枪杀人,公安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公众的热点话题。而法律人对于公安机关与其他行为人共同或分别侵权致同一损害的数人侵权的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也是公安实践中的难题。运用类型分析法,从涉及公安机关的数人侵权类型分析人手,在明确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适用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公安机关在不同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公安机关的责任分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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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表现为: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和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表现为两种形式: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行政不作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两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及责任分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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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共同侵权人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行为上具有客观的共同性,他们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从根本上讲是在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无过错原则并不排斥根据各个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来进行责任的具体分配.各个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配,不能用来对抗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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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有限制适用的规定。从共同侵权的界定标准来看,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主观说。理论上主观说比客观说更符合逻辑,主观说比折衷说更明晰,狭义主观说比广义主观说更明确。就高度危险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看,侵权责任法未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但是所有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情形下相较于他人非法占有情形下具有较高程度的可归责性,归责原则应更严格,侵权责任法未体现该种变化。从教唆帮助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主体的情形看,监护人承担了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未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就数人实施环境侵权看,应对环境侵权进一步类型化,连带责任适用可以更多考虑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