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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钟奇江 《湖湘论坛》2006,19(1):51-53
后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区别,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后合同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其赔偿范围是依据违反后合同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对缔约上过失责任已经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此种责任究竟属于契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第三种责任并没有明确,这必然给该制度的适用带来困难.德国民法将缔约上过失责任纳入契约责任,而法国将此种责任视为侵权责任,这反映了两国民法对个人自由或社会保护各有倚重.本文作者认为,我国民法应当侧重于社会保护,但是并不应当将缔约上过失责任归入契约责任,而应当将此种责任视为一种独立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民事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 一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有着明显不同的法律特征。一是责任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只有明显的补偿性,承担的方式也主要是财产性的经济补偿,而以非财产性的排除措施为辅;二是处理原则不同,民事责任因为是补偿性的,所  相似文献   

5.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无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理论还是实务,德国都是发源地,也最具典型。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在于当事人一方因过失导致另一方因相信合同的成立但最终未成立或者无效而遭受损失,缔约过失确立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的此种功能可以追溯到1794年的普鲁士土地普通法,但其发展则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在《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在文中,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  相似文献   

6.
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公安研究》2011,(3):95-95
郑永宽在《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撰文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须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又称过错能力或侵权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不是不法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客观财产能力。在侵权过失趋向客观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的逻辑前提,而是以对一定的能力低下者提供免责保护为政策性考量而建立的制度。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采纳以年龄形式标准结合具体识别能力的结合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8.
专家对其失职行为,向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在英美国家早已是法律上的一般规则,而我国虽然已就专家责任作为特别侵权责任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专家问责制。在民法学界,“专家责任”已成为“专家民事责任”约定俗成的简称,专家所承担的主要是过失责任。出纰漏应问责,专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要在于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双...  相似文献   

11.
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  相似文献   

12.
强制缔约是现代民法实质正义观念对近代民法契约自由的矫正。广义的强制缔约包括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相应地,义务人有发出要约或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义务。根据义务人违反的强制缔约类型的不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强制订立合同或者损害赔偿。相对人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就是强制缔约的请求权基础。通过对现行法的梳理发现,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强制缔约请求权基础,有必要在债法总则中建立强制缔约的一般性规定,明确缔约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后果,赋予缔约相对人相应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由于其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对违反附条件合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难以适用一般的契约法原则和侵权法原则。我国《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理论上探讨也不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因此,应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  相似文献   

14.
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是法定的合同责任,经其同意也可以承担缔约承运人约定的合同责任,事故或延误与其行为有关是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实际承运人在其运输区段内与缔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从立法论来讲,应当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来扩大运输责任主体,加大对货方的保障,完善多式联运制度,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来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相似文献   

15.
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相似文献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产生了两种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形式既有物质的弥补,也有精神的抚慰。侵犯人身权的犯罪最易产生双重责任,如果对被告人仅追究刑事责任而放弃民事责任,违反哲学和经济学原理,是对人权的漠视,对公平的亵渎。  相似文献   

17.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之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证券法中,只重视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管理以及违反证券行政管理导致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忽略了对证券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民事权力侵害救济的关照。参照世界各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手段,我国也应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  相似文献   

18.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19.
郭连恒 《前沿》2005,(7):170-171
当事人在我国合同终止后负有后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期内依法负有的诚实信用特别是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保管、照顾和竞业禁止,产生的原理仍然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期间是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后合同义务要根据合同的交易习惯而确定,本质上应当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却大都表现为约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只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20.
民事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和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合法,无需过问该权利的来源是否合法,违反该权利对应的义务就会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合法,相应的"义务人"就不会有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要求,违反该"义务"自然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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