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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皮宗泰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的时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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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兼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张泽想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明文确立了普遍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该项制度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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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1):119-133
行政处罚时效是限制行政处罚权力的时间规则,具有控制行政权力、提升行政效率、维护法的安定性和保护处罚相对人权益的制度功能。理论上来说,广义上的处罚时效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期限和执行时效,但目前《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的处罚时效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追究时效。然而,处罚时效在制度属性上并非真正的“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权力期间。处罚时效的期间长度是与违法行为对象的危害性相适应的,而在期间经过后会发生行政处罚权消灭,处罚相对人获得抗辩机会的法律效果。在实务中,处罚时效的起算规则应当围绕“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和“行为终了之日”展开建构,分为即成性、连续性和继续性三种违法行为展开讨论;处罚时效的终止时点应当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进行解释,科学限定其发现主体和发现标准。未来在立法上还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处罚时效计算的阻碍制度,从而因应特殊情形下的制度正义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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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规定权的思考程晓君一、正确认识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处罚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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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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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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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其内涵尚未形成共识 ,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应当重复处罚 ,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与行政处罚现状有机结合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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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而擅自施工,不仅对人身、财产的安全构成隐患,也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防雷行政执法者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考虑到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此行政处罚的行为值得讨论和反思.本文针对此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对防雷执法者的“撤销”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进行评价,指出该行为损害的法益,列举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分析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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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行为(一)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它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履行维持公共秩序职能的一种行为方式。国家管理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为此确立许多规则,以达到所要求的社会秩序。很明显,对于规则的违反也就是对秩序的破坏。对此必须给予一定的制裁。如果没有行政处罚,社会秩序根本无法建立。行政处罚虽然针对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并不是针对所有违法行为。行政上的违法行为有的超出行政的范围,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此,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因此,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制裁,它只针对那些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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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3)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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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者在学习和执法实践中,感到《办法》似有一些不足之外,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供同道商榷。1、《办法》扩大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行为时赋予部门规章的"规定权"。部门规章的"规定权"能够将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这种"规定权"又是有限制的。如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部门规章只能将该行为进一步具体化,解释此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含义,在规定范围内列举违法行为,而不能规定处罚该行为以外的行为,扩大受处罚行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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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43-48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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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无论地方创制性立法设定“其他行政处罚”,还是地方执行性立法补充、增设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皆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赋予了地方执行性立法以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为确保地方立法机关合理行使该项权力,有必要对其适用空间加以厘定。为避免行政处罚过.多过繁,地方立法机关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设定”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可认定性等多项因素。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只能限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且不能突破_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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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吊销证、照行为规范性研究崔巍一、对吊销证、照行为规范性研究的现实意义行政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持证、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目前行政处罚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罚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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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条行条例在立法与司法上应当具有何种功能,尚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所以在各地的法律实践中也比较混乱。理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基本功能,对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的基本观点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创制行政处罚规范的立法活动。其实质内容是要解决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规定什么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伺种行政处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