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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代位权诉讼实质涉及到处置债务人的财产权利,诉讼中债务人权益则可能被损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债务人却无救济途径。为了在代位权诉讼中,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应给予债务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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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经济危机以来预防债务危机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分析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以期能够帮助债权人代位行使好其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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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诉权理论和债的相对性理论,使债权人可以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代位权制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但牺牲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一定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创立表面上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三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博弈,其背后实质是自由与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平衡。现存的代位权制度在权利客体、行使期限以及诉讼程序设计上都存在一定不足,而解决的途径也必须以其内在的价值平衡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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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73条对代位权作了规定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确定的 ,但在代位权的实现规则或者说是代位权实现后果的归属上理论界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按照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趣旨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代位权实现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则称之为“入库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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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51-56
加强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研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是基于法定的诉的利益而能够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应确立“诉讼告知制度”;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诉讼管辖之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代位诉讼判决之既判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次债务人,而且及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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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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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自己权利从而危及到债权,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定的代位权,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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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位权的性质及实践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行使方式。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衡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 ,从而保全债权。对其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但是 ,代位权制度与实践操作的有机结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努力。一、有关代位权的性质之探讨关于代位权的性质权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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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代位权又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试从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增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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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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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确立了民诉法怎么办——债权人代位诉讼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债权人代位诉讼。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①日本、德国、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亦有此类规定。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诉讼在立法和实践中未被认可。目前,理论界对债权人代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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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积极追索其拥有的债权,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在立法上却忽略了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必须从多个层面修改和完善代位权制度,以期达到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亦防止损害债务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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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代位制度,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债权人因此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财产保全制度。它的设立,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及银行贷款人逃废债务现象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也激发了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百家争鸣。《中国司法》2000年第3期刊登的翁树忠律师《代位诉讼程序的探讨》一文即是其中一篇。读后受益匪浅。但亦有两点异议,商榷于翁律师。一、代位诉讼法律效力之一:债权人可否直接受偿的问题翁律师认为,“在代位诉讼中,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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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并非源于罗马法,而是源于日耳曼法,有些国家在民法规范中确立代位权制度,我国亦然。本文拟讨论代位权的性质及行使效力。代位权的性质并非代理权、形成权或管理权,而应为请求权,其最主要性质是存在保全必要。代位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优先受偿与如何受偿;二是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效力;三是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后果的调整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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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代位权制度对“入库规则”的放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影响极大,现有的“一 诉讼标的说”和“二诉讼标的说”均难成立,应当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来解决其诉 讼标的和判决拘束力问题,即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提出的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诉讼请求,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则因判决的争点效而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