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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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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即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该罪犯应当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该罪犯在监外执行应当没有社会危险性;该罪犯不是自伤自残。  相似文献   

2.
暂予监外执行应统由人民法院裁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并经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笔者认为,由监狱及其上级机关自审自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应当将此批准决定权改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并通过刑事裁定方式予以确定。一、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同的职能分工,决定了该决定权只能属于人民法院。我们知道,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其担负的职责是通过限制服刑罪犯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等种种强制性措施,…  相似文献   

3.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某罪犯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即将到期前,罪犯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也为其出示了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了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建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只有罪犯本人申请,没有执行机关的建议,人民法院可否再次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湖南读者马剑锋马剑锋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有三个机关可决定。一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  相似文献   

5.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方式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而保外就医则是监外执行方式中的主要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   

6.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有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宜在监狱或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暂时不收监关押,而将其交付特定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措施。这一执行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犯罪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自实行以来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原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健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监督、考察和管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完善,在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相似文献   

7.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暂时采取的变通执行方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作了较大的完善。为了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滥用,修订后的刑法第401条又专门设...  相似文献   

8.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依法治监的进程和刑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在我国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实践中日益凸现出法律条文上的冲突、制度规定上的空白和监狱体制上的问题。在收监、建议减刑、建议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监狱体制和执法机构人员等方面进行法律完善,已成为依法执行刑罚的当事之急。  相似文献   

10.
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1.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12.
《江淮法治》2009,(20):63-63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位于巢湖市庐江县境内,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成立于1986年,担负着对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庐江监狱、青山监狱、安徽省罪犯技术培训中心四所监狱的法律监督任务。其主要职责是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相似文献   

13.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由于工作习惯或者对某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是特别清楚,以致于有的检察干警在平时工作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中使用了一些不规范用语。而工作用语的规范也是执法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因此需要依法规范某些监所检察工作用语和说法。第一,“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的提法不规范,应该是“五种监外罪犯”。因为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是监外执行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是监外执行;假释是附条件地将罪犯提前从监狱释放,假释期间罪犯要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可以说是在监外执行。但是,缓刑是刑罚…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5.
蒋瑶 《中国检察官》2012,(21):37-39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审批程序,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另一方面,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增加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新刑诉法条文的增补或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相似文献   

16.
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之缺陷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而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又表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被执行刑期。这种立法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明显的缺陷 :1 .导致实际上的罪刑不相当。一般而言 ,罪犯被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是相当的 ,除有立功事实或悔改表现而被减刑或假释外 ,其刑罚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暂予监外…  相似文献   

17.
暂予监外执行是本应在监禁机构行刑的犯罪人暂时变更到监禁机构外进行刑罚执行,其本质特征应为行刑人道主义,行刑人道主义分为功利的人道与公正的人道两种不同理念。建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变更为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构建我国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中,遇到保护个体的功利人道与保障社会整体的公正人道冲突时,应做出保障个体功利人道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8.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严重疾病需要课外就医的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两种罪犯,可以视情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执法监督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在押的罪犯释放。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首先,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刑罚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尚未生效时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其前提条件。其次,判决未生效时,判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因当事人上诉或人民…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监外执行,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  相似文献   

20.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法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五类罪犯,该项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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