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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由此可见,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近年来,代表联系选民作为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重视,代表通过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履职意识进一步增强,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当前,无论是代表还是选民,对加强联系的要求和愿望都日益强烈,这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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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7日,《人民代表报》转载《人民之声报》的一则消息说:河北省肥乡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接待选民、倾听选民意见制度,并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不按要求述职的代表或选民对其工作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并组织原选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资格。”读罢此文,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些提法有些轻率,不敢盲目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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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北蔡镇人大依据代表法中关于“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要求,积极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月活动”,在代表和广大选民中引起强烈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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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镇街道区人大代表工委根据代表与选民联系渠道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在代表所在选区建立代表联系选民接待站,为加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密切联系构建工作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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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静海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开展县人大代表集中联系选民周的活动形式,组织县人大代表分别深入原选区,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联系选民,倾听选民意见建议和要求。此项活动,进一步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提高了代表联系选民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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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3月,金山区廊下镇人大按照区人大和镇党委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区人大廊下代表组和镇人大代表定期定点接待选民活动的实施意见》。代表定期定点接待选民制度的实施,使代表联系选民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更便于代表及时掌握选区内的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呼声,促进代表与选民的良性互动,有效推进政府工作。一、代表定期定点在选区接待选民的法律依据、基本做法、方法步骤、工作成效(一)法律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负有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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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光荣使者。选区或选举单位便是代表的“家”,是代表获得授权的渊源。为此,《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常回家看看”是一项职责,更是一项义务。然而,一些代表自当选以来很少或从未“回家看看”,以致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姓甚名谁都记不起来了。一个脱离了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选民没有感情的代表,可想而知,怎么能寄希望其为民代言、维护选民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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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见代表,只需打个电话”,这是近年一些地方人大创新代表联系选民机制的新举措,即把人大代表的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向选民、社会公开,选民只要打个电话,就可以向代表反映问题。人们把这种做法称之为“代表热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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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七宝镇、莘庄镇人大在积极开展代表现场接待选民活动的同时,认真做好对选民提出意见的整理、反映和督办工作,增强了选民对代表的信任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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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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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履行职务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既是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也是选民了解代表并鞭策代表认真履行职务的必然要求。选民对代表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大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但总的来看 ,多数代表并没有受到有效监督 ,代表履行职务好坏一个样的情况依然存在 ,对代表的监督只停留在本职工作、经济、纪律等监督上 ,代表履行职务的监督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开展。随着人民群众民主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代表履行职务情况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同时 ,新时期人大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也对监督代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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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任期内实现“区人大代表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的目标——闸北区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完善代表工作的监督机制,认真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让代表定期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同时组织选民进行评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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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向选民述职,建立和完善代表信访接待制度,在各选举单位建立“人大代表之家”等。为深化代表工作,促进代表与选民加强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监督,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从本届开始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记录内容包括:代表参加或列席各类会议、参加视察或执法检查、联系选民等情况。此项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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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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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坛》编辑部:我是去年底新当选的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最近,县人大常委会拟安排我们在下半年作述职报告,我不知道要怎么准备,能给我一些建议吗?
答: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或选民作述职报告,对于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密切代表同选举单位或选民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代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代表要保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并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的责任与义务,为代表述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