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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弥补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主义的缺陷具有重大意义,在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对完整.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有待扩大,发生途径有待拓宽,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并有待增加预告登记向本登记的推进程序.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为规范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预告登记是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法中该条制度的设立从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显著的不足:文章从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范围、申请、效力等方面进行了阐释,以期充分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人直接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债权。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购买人享有债权,但对购买人权利效力的强弱有影响。现行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赋予购买人权利以物权效力保护,但在权利定位、对抵押秩序的影响和与物权法定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大陆法系民法承认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局限性,以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受让人。我国应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更新认识并改造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完善购买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预告登记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请求权;附有始期、停止条件或其他可于将来确定有关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表现为: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预警的效力;满足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这类权利有遭遇"一物二卖"等中间处分行为的危险。其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从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这一法律制度的成果建立了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但是该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效力界定、与本登记的衔接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因而提出完善之道非常紧迫。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由于存在着界定不准、语意不明和范围狭窄、局限太多等问题,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就完善这一内容大家提出了很多建议。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来看,受预告登记保护的应当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暂时无法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应当日后能转为本登记。  相似文献   

10.
土地经营权之物权化,需基于权利设立的不同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类型化划分,并根据其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明确其法律的性质,进而构建土地经营权物权规则。以承包经营权为成员权自物权,以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更加契合我国物权实践和理论。对此,应围绕土地经营权得丧的权利变化,在权利设立方式、权利期限、登记规则、流转规则、担保物权设置和实现等方面,按照物权的基本原理构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1.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冲突,为平衡承包商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承包商进行垫资的,双方应当就预期垫资款额进行强制公示性登记,该登记款额为承包商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垫资款少于该登记款额,则以实际发生的垫资额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于该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而不论其发生的时间先后。  相似文献   

12.
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文章首先介绍了权利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登记和移转占有两个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适用,认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认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的方式值得商榷,理论上应以抵押的方式代之.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但从保证正常适用、规范操作设计,可得行使查询权的主体范围、查询范围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等等相关问题均须细致探讨,并最终合理确定各种细则,否则该权利将失去操作基础和适用空间。目前,就查询主体而言,立法规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就查询范围而言,立法尚未明确,众说纷纭。对此进行深入而有益的探究将有利于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冲突 ,一方面是由五种地名商标的存在造成的 ,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管理体制的原因所造成的。为解决两者的冲突问题 ,在法律的适用上 ,要遵循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则 ,即保护在先权原则和公平原则 ;同时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 ,赋予地理标志以独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预告登记制度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对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的限制,以达到保障债权请求权在将来顺利实现的目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核心,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并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登记的效力,外国立法例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三种不同观点。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具有公示、公信和警示作用。我国法律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但对于登记的范围应加以具体规定。物权变动应与原因行为相区别。动产登记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并不等同于债权,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办法进而确定,应收账款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未来的应收账款并非一概能够质押,至少需要一定的事实基础才能够在现行框架下进行出质.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出质,没有明确规定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暂可参照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处理.禁止流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  相似文献   

18.
新刑法实施以来 ,仍然存在混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或者不法侵害的界限。究其原因 ,除了有的源于司法不公之外 ,主要是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存在不同的认识。如何统一认识呢 ?一、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即界定正当防卫所制止的不法侵害 ,必须分析不法侵害的特征和正当防卫的性质、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二、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应按照新刑法放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防卫者采取宽容态度 ;公正地评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不是无限的 ,而是有限的。公民行使特殊防卫权 ,必须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 ,才不受防卫强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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