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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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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删除了骗取贷款罪基本犯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认定扩大化、“唯数额论”的问题,但仍保留了升格法定刑幅度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如何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语境下对该条文合理解释以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基于骗取贷款罪作为贷款诈骗罪的立法补漏定位,对“欺骗手段”进行体系性解释,即“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实质危险的欺骗行为”;“重大损失”应当为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包括利息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是在“重大损失”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应当在接近“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上综合考量骗贷“数额”、次数、重大伪造材料以及是否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或者证券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等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2.
骗取贷款罪作为在经济领域的金融类犯罪,罪名定义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比贷款诈骗罪宽泛,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要注重对取证的问题、案情的具体分析以及“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同时要注意此类案件的侦查对策。可以从骗取贷款罪多发地区案件特点、案件数量、骗取贷款罪近年呈现出的特点进行分析调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研究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不足与突破口,从而使公安机关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侦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的罪名,本文通过分析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意义及构成要件,对该罪的犯罪形态、主观目的、重大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对司法实践中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一般贷款行为的界限、造成重大损失的时间界定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骗贷行为的认定等展开探讨,从而对该罪的认定和适用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4.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及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对客观欺诈行为的考察为依据,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应对骗取贷款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未来贷款欺诈犯罪可采用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着重补充和修改了经济领域的四类犯罪,其中尤其以惩治金融领域与证券领域犯罪为显著特色,并相应地加重了对这些经济领域犯罪的刑罚。该修正案第10条新增罪名可以定为“骗取银行信用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在结果上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重大损失的数额认定应截止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  相似文献   

6.
骗取贷款罪是当前民营企业家触犯的高频次融资类罪名。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语境下,该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可以在贷款诈骗罪实行行为的基础上结合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法规来把握;认定"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需要区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有审批决定权,但应考虑"尽职履职"这一重要因素;借款人贷款的不良归类情况可作为"重大损失"认定的重要参考,而担保人代为偿还的金额则不应计入重大损失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需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相当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才能认定。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积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发挥制度效用,切实用好不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7.
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结果犯,其“重大损失”的认定对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囿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重大损失的范围界定模糊不清.从重大损失中“损失”界定的理论分野出发,对重大损失中物质性损失与非物质性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争端进行批判性反思,可形成对重大损失范围的清晰认识:提倡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实践需求的双重价值;物质性损失与非物质性损失的分类及纷争应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8.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9.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0.
骗取出境证件罪中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要件应属主观要件,而不宜列为客观要件;应以骗取到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来判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对骗取出境证件后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理问题,主张以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两罪并罚来解决。  相似文献   

11.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1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1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贷款诈骗犯罪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需结合相关主要证人的证言证实贷款合同背后的真实犯罪目的。要重视收集审查涉案人员提供的相关书证以辨别交易真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银行贷款,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仅以使用被骗取的贷款为目的,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中有两个量刑幅度,此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明确规定该罪的立案和处刑条件;对“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应有明确的界限划分。  相似文献   

15.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紧扣"给权利人"和"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减少,根据权利人商业秘密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利润率的降低、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性质轻重综合予以认定。对权利人的"重大损失"无法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转让费用等因素作出刑事司法上的推定,但必须特别谨慎。  相似文献   

1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经历了一个由民法、行政法调整到刑法调整的演化过程。本罪中的劳动报酬远不限于工资,而应包含工资以外的加班费、奖金、补贴、津贴及其经济补偿费用等。在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与表现之外还应注意四种较为突出和敏感的情形。本罪中的“数额较大”,不仅需要“两高”进行具体化的解释,同时各地方还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立出标准。刑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整应以“行政处分为先,刑事处分为补”的原则进行,从而使刑法对这一犯罪的调整“调适有度”。  相似文献   

17.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应采纳结果标准说。从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出发,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滥用职权罪的罪量,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也不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此,应当将行为人对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构的心理态度作为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不悖。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欺骗手段的考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骗取贷款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具体定性。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骗取他人担保的形式,获取并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2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信用安全;客观上实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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