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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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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否能订立纯粹惩罚性的违约金 ,或者说违约金是否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的形式 ,即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 ,而违约金是惩罚性的。笔者是支持惩罚性的违约金 ,只要惩罚不是过分的。也就是说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首先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契约自由。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合同法中 ,第 1 1 6条明文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适用一个 ,并没有一个条款禁止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再支付违约金 ,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没有违法。其次 ,当事…  相似文献   

2.
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其责任的确立是否以实际损害和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因违约金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及定金的关系是否可以并用 ,也应区分不同性质而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二者能否同时适用 ,首先要分析它们的性质。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而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违约金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根据 ,而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 ,违约方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既具补偿性 ,又具惩罚性 ;赔偿金则必须同时具备一方…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标准应当采"责任并行说"。惩罚性违约金的惩罚性在于其适用不会影响其他违约责任。与"损失比较说"相比,"责任并行说"更有助于实现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并明晰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采"任一标准说"不仅在逻辑上有错误更会带来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类,其存在意义不仅是用于弥补损害,亦是就合约的实现提供保证。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当前我国法律未有清晰立场,此易造成司法运用上的困惑。反观域外立法,大陆国家普遍容忍惩罚性违约金,英美国家亦由原先的全盘否定转为有限制的承认。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惩罚性违约金的引入确是相当必要,加之其适用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亦具备正当性。但鉴于惩罚性违约金的引入偏向于是一种私罚,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在具体适用上应作出有别于赔偿性违约金的严格规定。  相似文献   

6.
以落户约定服务期之劳动争议判决结果与理由众多,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认定混乱。落户作为争夺型人才竞争方式有其特殊之处,其金额难以量化且只能一次性授予。服务期实质在于限制劳动者离职自由,应从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三个方面判定其效力,而违约责任之设置在于抑制劳动者离职意愿,其惩罚性应属关键。因此,应当扩大服务期适用范围,将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违约金共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综合其他手段对服务期离职作出规制。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经济手段的方式来惩罚侵害人,威慑侵害人和潜在侵害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但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因其具有的惩罚性特征,与一些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而产生诸多联系。笔者此处就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违约金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进行如下论证,以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 1 1 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 ,赔偿损失是属于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 ,其目的在于补救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后果 ,填补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 ,赔偿损失不具有惩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 1 4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相似文献   

9.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是属于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补救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后果,填补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赔偿损失不具有惩罚性.  相似文献   

10.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其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形式的功能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这就决定了各责任形式之问的适用规则是不同的,对这个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  相似文献   

11.
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二者能否同时适用,首先要分析它们的性质.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外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用并不能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赔偿请求的性质及其具体数额,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应当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唯一主观要件.合理开支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性质不同且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因当事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而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合同的解除应当具有一体溯及力,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灭;在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可基于物权而主张恢复原状,并且此时的恢复原状不仅包括了对标的物本身的返还,而且也包括了价值补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基于违约金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依然可得主张违约金.  相似文献   

1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通过裁判方式调整违约金数额。这种规定的逻辑前提有混淆概念之嫌,导致的结果是思维混沌。明确界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建立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基础,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当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故无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必要;当惩罚性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一般没有调低的必要。应首先适用意思自治规则,其次才能适用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5.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债务人负担的是担保义务,第三人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属债务人担保义务的违反,发生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个别场合也可以是代为实际履行责任。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赔偿是保护被侵权人和合同中相对弱势群体利益、并兼具预防作用的制度。在合同法领域中运用惩罚性赔偿,面临与传统补偿性违约责任理念的冲突。但作为一种补充性违约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有其不可代替的存在价值与独特优势。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如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可预见规则、最高限额、税收等限制,可以最大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避免其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系拒绝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认为合同救济的目的在于补偿而非惩罚,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违约金的根本属性为补偿性,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就违约订立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违约金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有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18.
当前拖欠物业费案件中,司法判例对于"滞纳金"本质和性质的认定仍未明晰、统一。物业费"滞纳金"本质上系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司法实践对"滞纳金"的违约金性质或者说类型却闪烁其词。延伸到其他合同领域,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提法也极少出现在生效判决中,这或许缘于现行制定法上并无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概念。但是,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名。从其内涵出发,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可以通过"四步走"来进行甄别。违约金性质的二元区分应当成为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应当是违约金司法干预机制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第122条是关于责任竞合的重要条款,但该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实践中亦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合同法采纳的“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立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实际上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可以考虑借鉴台湾“民法”的规范方式,对损害赔偿竞舍的情形作出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20.
当前拖欠物业费案件中,司法判例对于"滞纳金"本质和性质的认定仍未明晰、统一。物业费"滞纳金"本质上系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司法实践对"滞纳金"的违约金性质或者说类型却闪烁其词。延伸到其他合同领域,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提法也极少出现在生效判决中,这或许缘于现行制定法上并无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概念。但是,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名。从其内涵出发,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可以通过"四步走"来进行甄别。违约金性质的二元区分应当成为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应当是违约金司法干预机制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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