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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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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正辉 《法制与经济》2013,(10):42-43,45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文章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2.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但却没有为被申请人和案外人提供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缺少相应的救济制度规定。本文借鉴发达国家财产保全救济程序和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诉前财产保全救济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从一般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并结合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审查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过错、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在基础法律关系中明确了以某项特定财产代为清偿,申请人对此明知但又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的,应当认定为保全的对象错误,属于错误保全。  相似文献   

4.
《法庭内外》2007,(5):58-59
法官: 我的一位朋友因欠债被他人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保全了我寄放在该朋友处的机械设备,致我一时无法使用。后虽经提异议得到挽救,但仍造成损失3000多元。我查阅了民法方面的资料,发现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只有被申请人,我作为案外人找不到享有该请求权的相关规定。请问我该怎样讨回我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对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应否进行审查?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按照这一规定,只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就应无条件地解除财产保全、请问,如果是保证人以出具担保...  相似文献   

6.
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暗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但《意见》颁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作法弊大于利,不适宜于已发生变化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由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更…  相似文献   

7.
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片面无选择地直接限定于申请人,而排斥了人民法院审查过错的赔偿责任,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我们认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法院对财产保全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为维护财产保全的正…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在肯定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同时,提出了修改、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不应受管辖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的规定不尽合理;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由法院自由裁量;被申请人的一切财产均可成为保全对象;行为也应列为保全的对象。  相似文献   

9.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之前有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后,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案情】申请人: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LTD.,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L IM IT E D,以下简称东海公司)。  相似文献   

10.
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当财产保全被认定为有错误或基于其它原因,法院而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时,是否也应当同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呢?对此问题,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分析,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两种途径:一是行使法官的释明义务,二是赋予申请人以催告权。  相似文献   

11.
行为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而并非替代申请人的释明责任.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可以适当灵活掌握,且不能作为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上限,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12.
正一、问题的提出财产保全保证担保与民事实体法中的普通保证存在相似性,但在法律性质及规范适用上又有独特之处。认识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属性,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是正确进行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前提。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保证担保未设置具体规范,加之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未能给予其应有关注,以至于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不少困惑与争议。以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例: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保证人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相似文献   

14.
论财产保全范围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财产保全的数额范围对于财产保全的范围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得相当含糊。该条款的规定是“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这里的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 ,有关的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含义作明确的说明。在学理上 ,大多数学者认为 ,它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 ,应限制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而不能超过这一范围。[1]亦有一些学者认为 ,此处“限于请求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指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所请求保全的范围 ,二是指诉…  相似文献   

15.
“保全错误”及其“赔偿责任”的含义可以分别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建立起单纯从实体法角度进行解释的规则,不仅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违背保全申请行为的基本原理,导致申请人申请保全权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失衡。在裁判方法上,以基础案件实体裁判结果倒推申请人主观状态的方法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单纯实体法解释导向下的保全程序规则局部萎缩,担保功能变异,判断保全错误的实体标准模糊,潜藏司法不统一的危险。应当重视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仔细区分程序法意义上的保全错误与实体法意义上的侵权。  相似文献   

16.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相似文献   

17.
民事保全制度设立初衰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违法行使保全措施时的赔偿义务,对于保全过程中保全标的物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民事保全制度价值取向上应当回归平等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引人保全前标的物登记和评估机制,并合理分担保全标的物保全过程中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三者之间的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8.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才逐渐增多的,很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善于在这类诉讼中正确地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本文旨在从实践角度介绍在这类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新方法,以使权利人可以有效地利用财产保全这一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代理律师必须努力实现的一个目标是,使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因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为使判决得到执行,如发现被告有转移资金等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  相似文献   

19.
王亚明 《法治研究》2014,(12):117-124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有多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比较集中的财产保全赔偿纠纷包括三类:一类是申请保全人在原审案件中败诉导致被保全人起诉要求赔偿;第二类是申请保全人在原审案件中部分请求未被法院支持导致被保全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第三类是申请保全人在保全后撤诉或不到庭应诉而视为撤诉,导致被保全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保全错误是否赔偿损失应具体分析,应当根据保全申请人的过错程度、权利行使是否符合比例、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是否应当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在认定保全是否错误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因果关系的直接程度,通过主观层次、客观层次、利益权衡及诚信原则来判断和认定,在认定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损失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对于没有产生损失的,不影响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有悻于民事诉讼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且该条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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