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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什么时间段内交付股票。股东的股票交付请求权是股东权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为两年,那么,公司在成立两年后,未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东是否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该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呢?本文从时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请求权的性质、股票的性质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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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律师,您好!我是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3日,一家信息公司向我们物流公司出具资金拆借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支付信息公司土地款需要,信息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借用物流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拆借月利率为1%,2013年12月16日17时前归还,如逾期不还,按日5‰0支付滞纳金。2013年11月4日,我们公司将人民币1000万元汇入信息公司账户。然而,借款到期后,信息公司未向我们公司偿还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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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达公司与某合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向飞达公司出售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挖泥车一台,由飞达公司于车辆交付后先给付货款40万元,余款40万元分20个月付清,在货款未付清之前挖泥车的所有权仍属于合资公司等。车辆交付后,飞达公司向合资公司提出以挖泥车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偿付所欠合资公司货款。合资公司表示同意,并开具了一张证明飞达公司已全部付清货款的销售发票。飞达公司持此发票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银行对抵押物买卖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并不知晓,遂向飞达公司发放贷款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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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0年6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6年1月12日甲出借1万元人民币给乙,当时乙向甲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载明借款1万元人民币,借款日期是1996年1月12日,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乙至今尚未归还借款,遂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法院判令乙归还其欠款1万元人民币。甲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乙向甲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载明乙向甲借款1万元,并且有乙的签名。乙在答辩期间未作出答辩,在法庭调查阶段,乙向法院承认确实在1996年1月12日向甲借过1万元人民币,但是辩称其间于1998年12月还过甲3千元人民币。在法官向乙出示甲提供的证据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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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某厂承诺以20%的年利率,委托银行信贷科职工甲联系向个人集资,甲向其好友已宣传,乙于1995年6月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甲,由其代为交付三张加盖有该厂公章的收据。乙在收取收据时,要求甲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甲便借助职务之便在收据背面加盖了其所在科室的内部公章,而后将20万元款项交由该厂入帐使用。由于集资厂效益欠佳,集资以仅有乙一人交钱而告终。1996年集资款到期后,该厂无力偿还本息,乙多次偕同甲及独自到该厂索要款项本息,并要求申所在银行负责偿还,理由一是在银行内部交纳的集资款,在对象上只认银行而否认是集资;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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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为逃避债务,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朋友关系,分别与 B 公司和 C 公司串通,由这两家公司做假股东,搞虚假出资,共同成立“永力物业有限公司”。A 公司先把30万元人民币转到周某个人的“牡丹卡”上,由周某取出交给 B 公司,B 公司收款后又如数汇到某会计事务所参加永力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C 公司也同时向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以实物(钢材106吨)折币28.6万元的投资证明”一份(实际上无此实物)。会计事务所未实施实物清查、票据核对等必要的验证程序,便出具了验资报告。永力物业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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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诉讼参加人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均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但对于诉讼参加人向法院提交的各种诉讼材料,如证据、起诉状、鉴定书、委托书等,除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出具收据”外.其他材料法院是否应该出具收据.如何出具,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向提供材料的诉讼参加人给付任何手续,甚至证据材料也不出具收据。当诉讼材料遗失或毁损时,诉讼参加入和审判人员互相扯皮;还有些是诉讼参加入根本未提交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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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995年3月16日,L公司向某科技信用社出具了一份函件,称L公司在某科技信用社贷款800万元,凭某建行开出的银行定期存单作抵押,附有保付函。同日,某科技信用社与L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某科技信用社向L公司贷款人民币800万元,L公司以本市银行存单作为抵押。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L公司将其在本市银行的存单交某科技信用社保管作为抵押。科技信用社遂向L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L公司从某科技信用社贷出的800万元于同年3月20日转存某建行。同年3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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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3月21日,经纺织局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纺织局下属的纺织经理部成立,全民所有制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6月13日,纺织局出资14831元购买了位于解放东路63号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纺织经理部使用;17日经理部即将此房房款全部返还给组织局,纺织局出具了“收经理部交回局代购房款”的收据。1984年2月21日,纺织经理部更名为纺织局供销公司(简称供销公司)。同年10月6日,纺织局又成立了纺织实业公司。10月24日,供销公司、实业公司在纺织局的支持下,就原纺织经理部下属知青商店的财产移交事宜达成协议。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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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系朋友关系。1996年7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不久后原告之父从原告的朋友处得知被告顾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不知去向,便向被告之父(原被告的父亲原本就有往来)交涉。被告之父表示愿设法先替他女儿偿还部分借款,后于1996年9月30日带了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原告之父,后者开出“暂收款”的收据并将7万元款暂存于上海爱建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1998年初,原告之父从爱建公司暂收款中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刘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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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份,浙江省平阳县的银行职员朱某以自己及“陈炼”的名义与经商的张某兄弟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合伙开发一家电镀厂职工集资联建房。之后,朱某向张某支付投资款36万元。不久,朱某因故要求退伙,分别于工程动工前的2001年4月份及动工后的12月份取走股金30万元,后又向张某借款15万元。到2003年1月,张某与朱某结算,为朱某出具了结清投资利息款的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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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依法向江苏省新沂市财政部门缴纳了4100万元土地出让金,已合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新沂市政府部门为何不给我公司交付土地?更甚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某建筑公司进驻相关地块进行非法施工.”江苏省新沂市久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江公司)工程师王洪金向本刊记者反映.为了解事件真相,本刊记者于2017年3月6日来到江苏省新沂市对该事件进行调查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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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顾某分别系某县建委主任和副主任。1996年县建委准备扩建办公楼,某工程队为摄到该工程,送给赵某2万元,另送给具体主管该工程的顾某5万元。1997年初工程结算完毕后,赵某得知顾某比自己多得3万元,便去找顾某,顾某忙答应让工程队再弄3万元给赵。但当顾某找到工程队负责人时,该负责人以“已结算完毕,手头无钱”为由婉拒。顾某连以追加工程款为名,让工程队出具收据后,亲自到本单位财务提出5万元现金,以工程队名义送给赵某3万元,自留2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对越、顾二人事前分别收受的2万元和5万元认定为受贿没任何异议,但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