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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临摹,是指照抄他人的美术作品。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复制形式之一。临摹作品则应是在临摹的基础上创作、发展了原作,形成一个有新的艺术创造的作品。临摹作品一般要表明原作品的出处,更须注明临摹者的姓名,否则即称之为赝品,赝品通常是临摹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假托名家手法而成的“作品”,它为法律所禁止。临摹从法律角度而言,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所临摹的作品已丧失了著作权。如我国法律规定,作品作者死后五十年,该作品的著作权即丧失。故古代画家胡道子、唐伯虎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临摹,并可以用临摹者的名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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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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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英美和德法等国家对临摹成果采用演绎作品的规制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用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演绎模式来规制以尊崇复古为圭臬的临摹作品不合理。基于临摹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可以将临摹设定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例外。一定条件限定下的临摹能够通过《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对临摹作品的适度侵权豁免,不仅可以发挥临摹的积极社会功能,而且也符合现代著作权法寻求在创作者与作品利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可以将临摹设定为一种例外,但应对临摹作品的利用进行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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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艺术作品的问题没有作直接规定,根据学界的主流观点及多数国家的做法,目前主要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根据临摹品与原作品相比,是否融入了临摹者"独立的个性"和"个人的印迹",将一部分临摹品归为复制,另一部分归为演绎。2008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生动地诠释了古书画临摹复制品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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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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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江苏苏州某法院受理一起因临摹美术作品而引起纠纷的诉讼案,案情的基本情况是:苏州某业余美木爱好者(被告)对当代某著名画家(原告)的美术作品(国画作品)推崇备至。于是,便多次临摹该画家的国画作品,其临摹作品除了完整地将原作的画面,包括原作品上的原作者印章,采用相同的表现手法表达出来外,还在临摹作品上标明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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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浅析——以杨德衡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践中,以“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案抗辩理由的很常见。但实际上,“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一、临摹作品创作时的临摹对象属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二、临摹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著作法权》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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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市场的日益繁荣,为从法律上明确临摹作品的版权地位提出了要求.以敦煌壁画临摹作品展览为例,结合艺术创作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进一步探讨临摹与复制、创作的法律属性,进而提出对临摹作品加以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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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也直接刺激了我国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与市场交易,而在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临摹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作品和独创性的要求出发,分析临摹品的特殊之处,指出某些临摹品的属性为演绎作品,应当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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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 0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一表述中删去了临摹这一传统手段.为什么删去,目前未有明确的理论说明,然而这一修改再次触及到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的关于临摹这一行为的性质,以及临摹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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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4):42-55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曾经规定了追续权条款,引发了追续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巨大争议。反对者主要秉持着"挨饿的艺术家"学说、"首次销售"原则与价值学说驳斥追续权的正当性。不过,这些观点对追续权存在误读,不具有说服力。从著作权原理上看,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一方面,艺术家有权依著作权法获得利益,但现行著作权法对艺术家仅存有限的实践价值,追续权能够使得艺术家与其他作者在获益上处于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原件再次出售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这一消费群体将因此有机会观看并使用艺术作品,根据作品使用等级体制,艺术家对于最终消费群体使用作品的直接报酬请求权转为对中间商的间接报酬请求权,此即为追续权的由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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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著作权的关注程度和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和增强,但在艺术作品背后强大的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诸如书画作品的作者对摄影、雕塑等形式作品临摹的侵权纠纷。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社会对该问题之争论,理清临摹与演绎以及作品形式转换之间的关系,对此类行为进行界定,归纳出侵权和合理使用的情况,并对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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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与“复制”是否等同?“临摹”而产生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些问题,可以说从立法角度讲,已经被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52条下了结论。无论该法对这些问题的结论是对的还是错的,在修订该法有关条款之前,司法界对此进行其他解释的余地是很小的。 但在学术界,作为对问题的深入研究,则是另一回事。且不说早在我国版权立法之前对临摹就有不同意见,近一两年则更有针锋相对的论文发表。由于我国的现有著作权法确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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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名为“奔腾中国”的雕塑作品的作者是来自韩国的艺术家金善球先生,在当代艺术家中间,他的雕塑作品具有构造城市公共空间灵魂和标志的要素,而且,在他的作品中,其造型的构思奇特,英雄性的主题和倡导人类奋发进取的理想主义精神,使得他的作品具有了超越民族和地域的世界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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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家驹,1944年生,江西丰城人。1968年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学院美术系。现为中国书画家研究会会员,中国美术教育研究会会员,江西省美术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主要作品:漆画作品《晨妆》获中国铁路美展一等奖。连环画《野猪林》获中国铁路美展二等奖。漆画作品《良宵》参加达卡五届亚洲艺术双年展。国画作品《跳月》入选"2000年世界华人艺术展"暨现代中国艺术家东京作品展并获奖,为世界华人艺术精品典藏编委会收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