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人民调解》2014,(1):F0002-F0002
田骥:不用扬鞭自奋蹄“牢记使命催奋进,不用扬鞭自奋蹄”,这是广西钟山县钟山镇调委会主任田骥的座右铭,也是对他的真实刻画。28年来.田骥身处调解第一线,不知白天黑夜地辛勤工作,为群众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2013年5月,在钟山县某中学池塘桥上施工作业的工人杨某不慎触电身亡。死者家属从河北赶到钟山县.多次到学校、政府部门、县...  相似文献   

2.
杨建 《法制与社会》2013,(30):62-63
电力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与人们之间的接触越来越密切,但是由于触电伤亡事件的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并且在确定触电伤害的赔偿责任时经常会发生纠纷,给事件解决带来极大阻碍。本文时处理该类事件中容易混淆的案件性质、归责原则、具体法律引用、触电位置、多种原因等问题做出了分析,旨在通过帮助各有关方迅速厘清责任。  相似文献   

3.
电如老虎,摸不得碰不得,高压电有时不碰不摸也伤人。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每年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是相当多的,假如一不小心给电老虎“咬”了该怎样获得赔偿,由谁赔,赔多少是人们非常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束了长期以来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矛盾。  相似文献   

4.
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相比,其处理相对复杂,法律适用涉及面较广较细。根据法律规定,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证据处置显得尤为重要。文章认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应当及时有效地收集和保留证据,以备应诉。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往往涉及多方赔偿责任主体。主体的选择关系到受害人利益能否完全实现。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中,应合理划分责任,公平合理分担受害者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有一类权利客体,如荣誉、作为著作身份权客体之作品、人身遗存、人体可逆性分离部分、效果意思等,既非财产,也非人身,而是主体专属之“身外之物”,应专门归类。对具体主体而言,专属“身外之物”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准用对人身的规定,似可称“准人身”。  相似文献   

7.
“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明确规定,立法只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然而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取人身检材的现象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实证考查发现: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强制采样的权力运作不当,执法人员对采样的适用程序和做法不一.通过比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在分类、程序与做法、发动要件等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强制采样处分分类笼统、启动条件宽泛、审批环节阙如,强制采样所获之鉴定意见却普遍被采纳.我国强制采样之完善必须实现“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实现强制采样行为的必要控制,实现“鉴定客体化”向“鉴定主体化”的地位转变.  相似文献   

8.
吴钩 《政府法制》2014,(15):22-23
北宋熙宁年间,天下各州正在雷厉风行地推行王安石的新法.这一日,主管河北路河防水利的中央特派员程昉,获悉了一个消息——河北路几个县的老百姓“相率诣阙诉”,即结成团要到汴京上访.原来,由于程昉在河北大兴水利,许多农户的“庐舍坟墓”被水淹没毁坏了,还耽误了秋季庄稼的耕种.有二百余名农户不肯忍气吞声,便决定进京告状.  相似文献   

9.
在纪念《河北法学》创刊十周年之际,本刊编辑部举行了由部分作者、读者参加的“《河北法学》创刊十周年笔谈会”.现摘要发表如下(有的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我们深知,没有作者、读者的支持,就没有《河北法学》的今天.我们衷心感谢广大作者、读者对我们的鼓励与鞭策,感谢大家为办好《河北法学》提出了这么多的宝贵意见.我们定不辜负广大作者、读者的厚望,力争把《河北法学》办得更好一些.  相似文献   

10.
“触电”     
营口市西市区检察院最近出了件新鲜事儿。终日与案件为伍的检察官们竞也走进了电台的直播间,客串了一回主持人,过足了一把“触电”瘾。  相似文献   

11.
《法庭内外》2009,(8):60-60
法官: 今年“五·一”节期间,我找了一辆出租车陪70岁的母亲去300里外的福州市农村去看望年迈多病的大舅,当出租车司机兰某看到我母亲是一位老人时,便说路不好走,提出如果不是他出租车司机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话,我们不能让他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我就和兰某口头达成了“出租车一方无过错造成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相似文献   

12.
周宏 《律师世界》2000,(2):16-18
1995年9月,山城重庆气候反常,连续高温达42℃。这在人们心中投入浓浓的阴影,仿佛大祸将至。18日,老天终于开眼,下起了浙沥小雨,全市放了一周高温假的学校复学,下午,新华路小学学前班学生廖克力在学校与数日未见的小伙伴们开心玩耍了一天之后,高高兴兴地随父亲回家。哪知,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从此将小克力及其全家推向痛苦的深渊……电车触电伤人天降惨祸9月18日,该诅骂的日子。下午6时许,重庆百货大楼职工廖俊光带着5岁儿子廖克力,在临江门乘上重庆市公共电车公司405路4011号电车返家,因乘客多,父子俩人站在电车后门内,电…  相似文献   

13.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日常生活用电触电而引发伤残、死亡事故,因立法的原因,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纠纷的依据和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有的按照“产权分界”原则.即按“供电产权归属谁,谁承担事故责任”,判决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按照“过错责任”厚则,对用户产权内的线路触电事故,由用户与供电方按照备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结果。本文通过研究现行法律规范及域外法律规范,认为审理此类纠纷,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并以产权人、供电方的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来判判双方过错责任及其分担,这样,不但能公平处理纠纷,还能促使双方履行注意义务.预防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我们难免会碰到磕磕碰碰的事。特别是在遭遇人身伤害后。到底是公了还是“私了”?不少人充满了纠结.同时也有部分人出于对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很多时候选择了“私了”。那么,人们不禁要问,“私了”协议是否算数,“私了”到底如何了?  相似文献   

15.
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 ,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 ,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 ,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16.
王军  刘春梅 《北方法学》2009,3(1):19-29
在英国的侵权法体系中,人身伤害之非金钱损失的两大类型是“疼痛和痛苦”和“安乐生活的丧失”。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可基于这类损失的发生获得赔偿。对于这些损失的存在及其程度的认定,不是从伤害的发生推定出来的,而是在对个案的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确定的。为便于这一领域赔偿金的确定,英国的司法研究委员会提出了一些供参考的因素。现今已经取得的广泛共识是,在“情节较严重的案件”中,应当增加赔偿金的数额。关于赔偿金支付的时间的法律适用,有人建议应当允许受害人在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之间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17.
“老年卡”是政府发放的,是老年人得以免费享受社会公益服务的权利凭证,具有国家福利性质。那么,老年人持“老年卡”在免费享受社会公益服务时,是否属于消费者?发生了意外人身伤害事故,能否获得赔偿?本文讲述的是一起老年人持“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意外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与法治》2014,(3):F0002-F00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销售),是中国石油直属省级销售公司,主要承担中国石油在河北省的成品油能源安全和资源保供工作。河北销售始终秉承“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发扬“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的企业精神,积极履行经济、  相似文献   

19.
我的手机通讯录中有很多奇怪的名字,如“河北杀人”、“广西诈骗”、“河南申诉”、“安徽冤案”等.记下这样稀奇古怪的名字,是为了方便我知道来电者身份的同时即刻联想起案情.其中,“安徽冤案”正是轰动全国的张氏叔侄案——张高平、张辉强奸杀人案的亲属张高发的代名.我与这起案件的交集,要从一根火腿说起.  相似文献   

20.
2013年1月1日到29日,一个史无前例的“重霾日”.一些地区雾霾日数为24天,仅五天没有“黑云压城”.除北京之外,天津、河北、河南、山东等多个地区也被灰霾所笼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