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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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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樨平 《法学》2012,(6):40-50
抄袭网站资料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法院在面对这类新型争议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陷入困境。我国法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保护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出智力成果补充保护的初步实务规则。实务中对智力成果的补充保护基本上遵循了以模仿自由为基本原则,以抄袭禁止为少数例外的方式,但也存在标准不一致以及个别案件扩大保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范抄袭行为时,进行法律保护价值取向的论证,确立保障公众利用自由和鼓励竞争为导向的价值观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何炼红 《知识产权》2007,17(2):70-75
盲从模仿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广泛的关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并不能规制一般的盲从模仿行为,因此,有必要增列盲从模仿行为为一种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是不正当模仿他人特有商业成果或者进行仿冒商品交易;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规定以下四种除外情形:超出了规制期限的模仿行为、有实质性改进的模仿行为、独立开发相同或相似商业成果的行为以及善意交易仿冒商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吴汉东 《现代法学》2013,35(1):37-43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权利具有本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但两部法律在功能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有相通之处。我国的竞争立法,应采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规制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的分别模式,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衔接和协调。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可考虑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概括式条款,同时着力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陈耿华 《法学》2023,(1):164-180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5.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蓉 《政治与法律》2006,1(6):66-7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针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的范围较小,无法规范非经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等弊端。为了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禁止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相 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前者意在维持知识产权人的一种垄 断地位,而后者则意在限制或破除垄断。深入考察我们发 现,二者其实是追求同样的目标的,即社会财富的增多。 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是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 专用权利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技术创新;而这 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垄断、反过来也会妨碍技术创新。正 是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涤清知识产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体系中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护正当的交易秩 序、保障有序竞争为目的,禁止这种专用权利的滥用, 同样达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21,(1):128-143
禁止盗用规则是指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法益提供补充保护的规则,对于解决涉及盗用时效信息、数据库和商业设计等智力成果的纠纷具有重要价值。禁止盗用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防止市场失灵,为此应当借鉴侵权行为而非不当得利的理论进路,不仅需要关注经营者的损害,更需要强调对整体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我国应构建禁止盗用规则的理论框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提供指引,适用标准包括竞争手段和竞争后果两要件,其中竞争手段要件需要结合竞争属性、实质性投资、注意义务进行认定,竞争后果要件需要从竞争关系、盗用比例、损害后果门槛展开分析,以此形成一个互相协调的动态判断系统。此外,还须谨慎地划定禁止盗用规则在保护对象、规制行为和有效期限上的边界。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公众以及他们的利益;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在禁止性条款上,应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采取三分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更好地平衡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合理设置适用除外制度;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应将不可期待的烦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畴;单列条款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保护上,呈并列关系。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出公平竞争权,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扭曲其保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功能,窒息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的与之日俱增,企业也愈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冀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来保障自身权益。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订与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法律体系,较好地保护了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合理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主体方面的界定范围狭窄等弊端,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因此,本文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保护的不足,找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缺乏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涵盖不全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定过于狭窄、缺乏兼备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等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加以完善对策,以期为更好地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实现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  相似文献   

10.
“搭便车”具有多种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搭便车”具有特殊的法律语境,其适用定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底层观念、原则和价值。制止“搭便车”高度契合自然正义及其衍生的不当得利原则,具有与生俱来的道德感召力。但是,“搭便车”又经常是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应有之义,有其积极的和正面的含义,在通常意义上体现的是“搭便车”中立。我国司法裁判过多地赋予其自身违法的负面否定意义,将其作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并广泛地用于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搭便车”的宽泛适用易于扰乱相关法律之间的调整秩序,破坏法益保护与竞争自由和公有领域的必要平衡,有悖于自由市场原则。“搭便车”可以成为裁判标准,但应当限定其适用范围、压缩其适用空间,其适用不能抵触相关法律的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概述,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附加保护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2.
杨利华 《知识产权》1996,6(6):14-16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以致损坏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早在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被视为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一项最低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当代世界经济技术贸易的重心日渐移向知识产权领域,在这一领域内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制止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而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然而,在反不  相似文献   

13.
市场经济中模仿行为愈来愈烈。本文指出模仿行为有利有弊,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其中的消极模仿进行规制。但面对现实中的模仿,尤其是网络的冲击,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试从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来分析两者关系,并结合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保护和补充的情形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和补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性保护的情况。  相似文献   

15.
聂若愚 《法制与社会》2013,(15):246-247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了近二十年,该法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是,该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很多问题没有显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诸多不正当竞争和破坏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暴露出来,并且出现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逐渐不适应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以德国为例,论证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竞争行为方面的缺陷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16.
郭传凯 《现代法学》2023,(4):142-155
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道德因素较易成为人民法院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实质依据,继而造成“泛道德化”倾向。受其影响,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误判,从而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为矫正“泛道德化”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归属自由竞争的范畴。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是行为归属自由竞争范畴的必要条件。当违反前述法律时,涉案行为应依据前述法律认定处理。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很可能被自由竞争秩序容许。同时,不违反前述法律并非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涉案行为在符合特定标准时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比例失衡”标准与“严重妨碍正常经营”标准可避免该倾向。  相似文献   

17.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禁止假冒注册商标、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禁止伪造产地、禁止假冒知名商品和服务标志、保护商业秘密,对知识产权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护。如果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入手,探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操作办法,无疑既具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我们知道,在我国已经参加的几个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都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归知识产权的范畴。《成立…  相似文献   

18.
刘维 《知识产权》2012,(6):46-51
禁止仿冒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欺诈侵权之诉,在英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保护商业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和消费者不受混淆的公共利益是禁止仿冒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禁止仿冒原则的保护范围在司法上不断扩大,已涵盖商业外观保护,但应止于人格特征的盗用。禁止仿冒原则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财产利益的商业标识和混淆可能性是仿冒行为成立两大要件。  相似文献   

19.
商标功能的发展与市场竞争密不可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直是学术探讨的话题,尤其是在当今权利客体日益新兴化,对二者关系的厘清以及权利救济的边际的认定愈加重要。学术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有着不同的学说,例如补充说、平行关系说以及一般法与特别法说。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之间的关系有重合有分离,其相互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在商标权无法根据商标法予以救济时给予适当和及时的补充保护。  相似文献   

20.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3款关于依样模仿条款的规定,同样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产品形状的保护,意在弥补日本既有知识产权法的不足。基于对该条款立法原因以及围绕产品、形状、产品形状区别性、"第一次商业发行的日期"等对依样模仿条款内涵的解读,可以发现,依样模仿条款在有助于保护产品最早开发者的投资的同时,并没有阻碍自由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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