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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国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跨国破产国际管辖开始从传统走向现代,以主要利益中心为标准的国际管辖新实践逐渐被国际社会及诸多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为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在跨国破产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确定跨国破产管辖权的新标准,主要利益中心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成熟的一面,如何进一步完善其规则仍需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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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法律冲突主要为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和宣告域外效力冲突。本文将集中讨论破产之宣告域外效力,在此基础上提出构想并就我国应持态度和立法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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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对于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则是确定外国法院破产判决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一个关键所在。本文在分析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即将生效的破产法中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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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无条件的被告财产管辖权,司法实践亦遵循此规定,但被告财产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是极富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比较法考察,既有制度借鉴的理论意义,也有考察被告财产管辖权被国际社会接受程度的现实意义.德国、美国和欧盟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是三个最有影响的涉外管辖权体系,比较法考察表明,被告财产管辖权在传统上都被承认,但近几十年普遍受到了限制.从现实主义出发,结合原、被告利益的平衡、各国竞相扩大管辖权的现实以及涉外判决执行的需要,我国应保留被告财产管辖权,但应视我国涉外管辖权体系的未来变动情况对其给予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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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导致跨国纠纷日益增多。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管辖权体系遭遇了困境。为此,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因为电子商务的历史较短,所以关于跨国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传统的协议管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原则在跨国电子商务管辖权中仍可适用。此外,因网络而产生的新连结点,成为行使管辖权的新标准。构建跨国电子商务管辖权体系,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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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法院和金融机构把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一些部门和企业更在如何逃废银行债务上挖空心思,赖债现象仍层出不穷、这无疑再一次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逃废债务对银行债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债务人为达到逃债之目的,大多采取了金蝉脱壳,全额转移有效资产,悬空银行债权;人为抬高资产负债率,造成“资不抵债”现象;压缩债务清偿率,如少计破产财产,压低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值,人为夸大破产费用;隐匿担保财产,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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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破产,即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处在不同国家的破产,也可称作“国际破产”或“跨国破产”。所谓“破产欺诈”,又称为“欺诈性破产”,是指债务人在本国或国外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欺诈性的让与、赠与、交付或转移,以期拖延、毁抵或击败债权人,以破产为最终形式的行为。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经济合作日渐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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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跨国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跨国破产程序中平衡各方利益 ,必须对传统的跨国破产域外效力问题进行反思。作为跨国破产的核心问题 ,本文在对跨国破产域外效力传统三原则进行分析比较中 ,认为目前学界普遍主张的有限制的普通主义不过是对传统折衷主义的扬弃 ,从而提出了折衷主义在跨国破产中的主导地位之主张。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种主导性甚至具有唯一性和永恒性 ,折衷主义也正日益成为世界各国跨国破产立法的主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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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跨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检视 我国现行立法在跨国破产问题上存在立法空白。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尽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法人,但并未涉及跨国破产问题,在《公司法》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198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两个条例,即《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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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时又被剥夺了破产事务的管理权和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因而往往不能主动参与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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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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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中国也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法》第5条专门就跨国破产做出了特殊规定,但细细考究该条款,对跨国破产问题的解决方法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中国亟需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符合本国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跨国破产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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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宋俐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企业跨国活动的不断增多,国际破产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中,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即一国的破产宣告是否及于外国的有关财产关系,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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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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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破产法已经在劳动报酬请求权与抵押债权的优先性上做出了折中的规定,但关于这二者的关系仍然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也在这一问题上遇到许多尴尬。本文认为劳动报酬请求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应当先于抵押债权受偿,而不应仅在抵押财产之外的破产财产中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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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在修订中的我国新《破产法》将赋予商合伙破产能力,其原因在于对破产性质的正确认识,对商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资格的肯认;商合伙破产原因应引入"停止支付"概念,并严格区分合伙与合伙人、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为落实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合伙破产可能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应允许合伙人在提供财产以清偿合伙债务后免除连带破产,并应尊重合伙人是否继续保持合伙的意愿;在合伙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对合伙人财产采取一定破产保全措施,并应确立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制度与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