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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从物权的特有属性,社会作用以及交易安全便捷上分析,可以得出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之必要性;另一方面,从立法逻辑、私法自治以及权利体系上考查,物权击定原则又存在局限性。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之“法”的界定,将其扩张至司法解释,运用司法解释灵活性、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缓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克服物权法定的僵化与滞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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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物权法定原则正面临着许多困境,僵化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日渐突出。对此,有的学者提出颠覆甚至摒弃的观点。本文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其本身存在缺陷,但应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法来逐渐完善,更好的趋利避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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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以前各次《物权法草案》中均得到严格确认,但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和六次审议稿均否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采用了物权自由创设原则。这一修改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物权法的一个颠覆性、根本性的修改。其实,物权法定原则本身确实缺少其合理性,并且难以通过所谓的物权法定之缓和而得到弥补。但是,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仍是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对于如何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重新构建新型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体系仍然缺少理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就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构建我国的物权体系问题提出相对全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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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理论。我国学术界通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物权法定原则有了深刻的认识,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否定论、折衷论和肯定论三种不同的结论。可以说,通过经济分析来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分析,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比较物权法定下的债权和物权自由下的无名物权此二者的社会成本高低。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论述并运用经济分析的方式进行阐述,以更好地研究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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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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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的诸多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受到各国法学界及立法界的公认。物权法定主义,亦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都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具有相应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建立物权体系的需要;维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保障交易的安全与迅捷的需要。同时物权法定原则抑制了新型物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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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本文从传统的物权法定的含义。原因出发,并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逻辑前提,在得出物权划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基础上界定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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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准确的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物权体系是完全封闭的,则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物权自由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意思自治,整个民法的核心理念是意思自治,即法律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中每个主体的内心意思表示,尽量少干涉每个主体的自由交易及生活。物权法定应当采用开放式的物权法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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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批判——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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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之间——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古老原则,曾被认为是我国制定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最少争议的原则。但一段时间以来,对该原则的质疑多了起来,有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造成了物权体系的封闭和僵化,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地说,在目前,坚持物权法定比允许物权自由创设更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能够更有效地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迅捷,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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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会造成物权体系的封闭性,限制了私法自治。因此,我国物权法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物权类型,并及时修改法律,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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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则,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物权自由主义的观点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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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述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类型强制、类型固定原则,是 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 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多数国家所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时就已经设 立的法律原则,虽然当时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然 而对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 等,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 定方式取得的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以保护。但是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