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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应当摒弃“以人立案”的做法,并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才能符合职务犯罪发案的客观规律,避免初查和侦查工作在衔接关系上的错位,并对自侦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和作用。要实现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模式的转变,需要正确处理好立案与破案、立案与撤案和撤案与错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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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长期固守着“以人立案”的查办模式,这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了不少的弊端,文章拟先从“以事立案”的优势来阐释其必要性,并从“以事立案”的条件、操作和运用等方面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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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以人立案存在的弊端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总是在查明犯罪主体资格后才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特殊主体资格就立案,然后,以人找事,侦查案件,否则,就不立案,人们称这种立案方式为“以人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案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一)人情干扰。嫌疑人查明后,个别办案人员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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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长期以来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多适用"以人立案"模式,这一立案模式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率小,但是对立案条件规定过严,机动性欠缺,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而且在办案实践中以"以人立案"独重违背了立法原意,使许多有价值的且可以适用"以事立案"的线索无法成案,无法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有效打击。近些年,相当一部分法学专家和检察同仁们对自侦案件"以事立案"模式的运用进行了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成果明显。高检院在2003年也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以事立案"大有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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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犯罪可以采取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两种侦查方式。从公安部门侦查普通刑事犯罪的实践来看,这一规定符合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实际,是切实可行的。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多年一贯遵循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而运用以事立案开展侦查的实践则经验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以事立案工作,推动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本文拟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中以事立案的有关问题略陈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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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由于普遍存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两种不同的立案模式,判断组织成员是否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只有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和行为要件时,方可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全面理解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精准把握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被害人控告和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核心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实现打击涉黑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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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推行"以事立案",由传统的"以人立案"向"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相结合的转变,是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机制、强化侦查职能的有效措施。本文认为"以事立案"更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严格执法、合法利用侦查手段、及时查清案情;能有效地打击伪证、包庇、窝藏等其它刑事犯罪;使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能够做到收放自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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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的以事立案,是侦查改革的重要内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在规律,更有效地扩大侦查思路、提高工作效率及更好地保障人权,都需要将侦查活动以人立案改变为以事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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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不立不破、先破后立”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习惯于单一适用“对人立案”的立案方式,即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极少甚至排斥“以事立案”的方式,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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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从法律层面来辨析:立案的法律属性是“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客观说”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从侦查价值来辨析:立案作为侦查启动程序,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而非自由价值;从职务犯罪的特性来辨析:职务犯罪嫌疑人应负有忍受立案条件放宽的义务,“主观说”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了职务犯罪的特性: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状来辨析: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采纳“主观说”立案条件,保障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查处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从职务犯罪的立案观念来辨析:应抛弃“撤案即错案”的立案观念,排除采纳“主观说”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思想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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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基本采用的是"以人立案"的单一立案侦查模式,人为的提高了立案标准,在立案和侦查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丰富立案侦查模式,逐步推进"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达到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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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事立案的适用条件(一)法律要件。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暂不明确。(二)侦查必需。一是案件证据必须通过侦查手段获取;二是如不迅速立案,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三是如不迅速立案,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二、以事立案对反贪工作积极作用(一)有利于合法、充分利用侦查手段。以人立案始终以“不破不立”为原则,仅以初查取得的证据不足以立案。但是,不立案就无法使用侦查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针对此情况,在符合条件时大胆采用以事立案,在不惊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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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检察实践中形成一种观念,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旦立案,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刑拘、拘了就必须捕、捕了就必须诉、诉了就必须判,把自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到有罪判决的标准。如果自侦案件撤案,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就办了错案,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撤案作为衡量侦查工作的负面指标,直接与侦查人员的各种利益相挂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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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确立了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文章通过分析立案登记制度,提出关于能够顺利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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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是在查明犯罪嫌疑人之后才决定立案侦查,对于这种“以人立案”的做法是切实可行的,可这样也意味着我们不知不觉地放弃了法律赋予我们应有的侦查权限。在实践中,单一“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往往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部分自侦案件的及时侦破。随着加入WTO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和“两法”修改后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及“传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