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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价运输货物损坏赔偿问题的探讨陈荣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铁路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笔者对"解释"中涉及的关于保价货物损坏赔偿的两个问题,理解如下:一、《铁路法》中的保价额是损失货物的保价额,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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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法律探讨李瑞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货物损失的赔偿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往往难以理清,笔者拟就这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一、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目前的法律现状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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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快递保价是进行货物保价?还是选择物流保险?这个问题在快递运输中时常困扰着人们。两者的确存在一定的重叠区域。本文拟从快递保价运输的存在价值入手,进而分析货物保价与物流保险的联系和区别,以期选择更适合的风险控制方案,更好的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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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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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第四款规定,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可以签订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而租船运输又是一种基本的运输方式,因此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实务中往往存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称期租合同)与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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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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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提高运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往往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往往向某一“空运人”的销售代理企业填写、递交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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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货物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较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尽一致,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又存在不同之处,研究海运货物损害(油污损害除外,油污损害有专门的公约调整)赔偿责任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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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碰撞领域,(d91年碰撞公约》只规定了碰撞责任的划分,根本未涉及碰撞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出现了1985年《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1985年草案’’),该草案对船舶碰碰造成的损害赔偿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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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买卖是国内和国际贸易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本质特点在于出卖人仅负责安排运输发送货物,而不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非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价金风险发生转移。出卖人虽不负担运输义务,但如果未尽到合理安排运输以及其他注意和保护等附随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价金风险不转移。寄送买卖中独立的承运人并非出卖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出卖人无须为承运人的过错负责。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在符合适当构成要件时,买受人可主张侵害货物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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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水路运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至交付收货人前,对货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水路运输包括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的关系方以及运输单证有所不同,托运人货物处置权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规定又比较笼统,在适用上和与《海商法》的衔接上均有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研究。 1.托运人贸物处置权的含义及性质 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在内容上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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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崛起,作为快递公司降低风险和减少理赔纠纷的重要制度的保价运输应运而生,给快递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由于保价运输制度目前尚存有一定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民营快递业保价运输条款的存废之争一直存在。本文拟从保价运输的产生、发展,民营快递保价运输条款的性质和适用现状等方面着手,论述我国民营快递保价运输条款存在的合理性,并提出适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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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公司旅客客票、行李票、货物运单等与航空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多年来,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判决以及许多学者的学术著作中,不乏对这一问题的见解。但是,专门系统的探讨却十分罕见。本文试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在探讨货物运单的功能时,德国学者杰米勒博士等曾提出以下观点:在平时未发生法律纠纷时,货物运单只是用作一种包含有关指示与说明、供当事人用于运输的指示性文件。在运输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货物运单便展示出其第二种功能:构成一种证据性文件。作为一种证据性文件,货物运单对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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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中普遍流行“保价条款”,在货物灭失毁损时区分保价与未保价给予不同标准的赔偿.对于保价条款的性质及效力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将从保价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入手,论证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实践中保价条款运用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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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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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肯定性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