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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动器材公司)委托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空运一批运动器材到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双方口头约定“运费到付”,即运费由美国客户在收货后支付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接受委托后,填写了航空货运单或称航空路单(AirWayBill),并在右下角下“承运人或代理公司”(SignatureofIssulnsCarrierorhisAgent)签章栏上签章。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拒付运费。运输公司遂以航空货运单背书载明的“如收货人不支付到付款项,任何情况下都将由发货人负责偿付”为由向运动器材公司追讨…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某市运输总公司(托运人)与某货运部(承运人)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承运入为托运人承运价值35万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安全到达承担一切责任;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双方另对有关运费、运抵时间。行车路线等问题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未对货物按约投保即交付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了十余万元的货报。托运人以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承运人认为翻车事故属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由于托…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8,自引:3,他引:5  
一、前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前者一般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用自己的船舶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所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货主可以直接向他索赔,甚至通过扣船解决其纠纷。但在租船运输,尤其是期租船运输时常发生一船几次转租的情况,再加上签发提单的名义不同,致使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很难确定何人该向遭受货损的货主负责。提单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据此,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货物可能不是由该承运人实际负责运输,而是另有他人运送,“汉堡规则”及我国…  相似文献   

4.
领货凭证是货物承运后铁路承运人交给托运人,再由托运人交给收货人向到站领取货物的主要凭据。近年来,因领货凭证引起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较多。由于法律对领货凭证的性质没有作明确界定,给法院审理这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增加了难度。如何正确认定领货凭证的性质、作用及法律效力,成为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领货凭证的作用要正确理解领货凭证的性质,有必要明确领货凭证的作用。在现阶段,领货凭证具有以下作用;(一)领货凭证是货物运输合同开始履行的证明铁路货物…  相似文献   

5.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1):382-39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  相似文献   

6.
[文(令)号]第147号令[修正日期]2006·3·28[类别]行政法·海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  相似文献   

7.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因此,承运人不是以承运货物的价值大小计算收取运费的,而是按照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率乘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的.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按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能足以赔偿货主的实际损失.若按实际损失赔偿则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太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相似文献   

8.
一、案情概况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1980年11月以 FOB 价格条件从美国购买三号黄玉米25000吨。粮油公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代办运输事宜。外运公司以承租方式租用新加坡克帕贝斯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卡洛姆森林”号货轮(以下简称“卡”轮)承运该批货物。  相似文献   

9.
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10.
《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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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运输货物损害赔偿问题探讨陈荣关于保价运输货物损害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铁道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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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看准据法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件事实烟台华盛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与香港鹰柏商行素有业务。1993年9月,鹰相商行通知华盛公司意发一批皮手套至香港,按CIF价格计货款38939.45美元,信用证结算。1993年9月ZO日,华盛公司接到鹰柏商行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即委托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烟台支公司(下称烟台外运)空运皮手套至香港。空运出口货物托运书中载明:发货人华盛公司,收货人“凭发货人指示”,被通知人鹰柏商行;运费预付;货物重量为1494.3公斤,声明价值38939.45美元。同月22日,华盛公司向烟台外运交付了托运货物及有关随货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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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咸宁地区肉联厂于1987年7月26日在柳州铁路局咸宁火车站托运猪杂一批,货重为27401公斤,价款35987.76元,运杂费3721.40元。收货人为吉林省浑江市食品公司。咸宁火车站承运该货后,没有执行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因B11型加冰冷藏车隔热性能差,每年5月1日起至9月底止,停止使用该型车装运冻结货物和娇嫩水果”的规定,使用B11型冷藏车发运,致使该批货物到站后全部腐烂变质,造成收货人直接经济损失39709.16元。事后,原告向当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托运人在托运时只投保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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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雯 《法庭内外》2010,(7):59-60
法官:半年前,我厂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一台价值5万元的设备回家,双方为此签订了托运单。其中约定:“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物流公司办理保险,托运人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委托物流公司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双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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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及其相关条款的修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海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及相关条款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海商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托运人的专门“定义”,它来源于“汉堡规则”。该‘定义”虽然与“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在用词方面略有不同,但它的基本含义与“汉堡规则”的定义没有什么重大差别。这一“定义”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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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9日,海南省定安县群青工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南珠企业有限公司(香港中资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签订了一份镀锌铁皮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海口,付款方式D/P(即期付款赎单)。卖方N公司将货物交由北海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和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北海对外贸易海洋运输支公司(以下分别简称B公司、C公司)承运.B、C公司于1988年1月27日、2月1日将货运抵海口港,并委托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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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或者承运入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或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也可以说;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货主的委托产生,这时的代理人即谷称的“货代”。亦可以根据承运入的委托而产生,这时的代理入即俗称”船代”。目前我国业已实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放委代双方均应依法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发布施行至今已一年有余。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为正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下,逐步走向法制化。本文拟通过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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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和运输使用人(乘客、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只有正确地解决这种关系,才能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保护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在华沙举行的第二届国际航空私法会议,于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我国政府于1958年7月15日递交了加入书,同年10月18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华沙公约》不涉及国际民用航空的原则问题,而只是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手续”、“承运人的责任”作了统一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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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四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棉)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货运)2000年4月21日,原告郑州四棉作为卖方与香港永佳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纱卡销售合同,货物总值为86420美元。两份销售合同都约定成交价格条件为FOB(船上交货)上海。5月13日,泛洋(香港)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泛洋船务)传真委托被告环亚货运,要求环亚货运安排船只出运原告货物。5月16日,环亚货运向宏海箱运有限公司订舱,托运人为环亚货运,收货人为泛洋船务。5月17日,郑州四棉的货物进入环亚货运仓库,环亚货运将货物交给宏海箱运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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