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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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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基本认识 (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传统认识 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所有权研究中最主要的问题。以往由于我们对集体所有制认识的局限,也影响着我们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认识。按照以往理论,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因此,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当然就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组织”。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写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所有权。”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写道:“集体组织所有权又称劳动群…  相似文献   

2.
第一,应当确认生产队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农村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属乡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三是属村内各个生产队(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  相似文献   

3.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素分析 (一)合同主体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地位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国  相似文献   

4.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主体的组成。翻开我国有关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所有权所依附的主体较紊乱。《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究竞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呢?1986年4月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相似文献   

5.
子建嵘 《中国法律》2009,(1):13-15,73
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6.
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制度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这些已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得到证实。而土地制度中以土地所有权最为重要,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又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和核心。但目前,我国的集体上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如“主体虚位、错位”等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现有土地制度既无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阻碍了农村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现有相关土地立法之不足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  相似文献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菊英 《行政与法》2006,3(5):90-93
物权法草案维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立法者斟酌历史和现实的妥当选择。第一次规定了该权利行使的意思机关,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草案仍然沿用现行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类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不规定权利行使的监督组织,是不妥当的。应该取消乡(镇)、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为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和立法上都非常混乱,不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  相似文献   

8.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意义(一)中国宪法上的土地所有区分原则1982年中国宪法把中国的所有权区分为全民所有权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权。城市郊外以及农村的土地、法律规定的荒山、荒地等,被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对象。原则上的区分是:城市市区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山地等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被定位为农民的集体所有,它与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休戚相关。本文以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为研究对象。这方面的问题有:为什么要区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二者有何不同?人民公社解体导致集体所有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土地政策法律化的几个重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要求,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课题,需要我们有选择地、有重点地去推进土地政策法律化工作。 一、农民集体土地政策法律化 农民集体土地政策法律化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尽快界定农民集体土地的具体的产权代表。按《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代表分别是乡(镇)、村、组,主要是村。这一规定的缺陷在于:1.主体缺位,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地方已经不存在,且究竟是村委会、乡镇政府还是村民小组?易发生争议;二.权利义务不明,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何行…  相似文献   

10.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路晓平席月民农村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乡(镇)、村或村民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或农民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特定生产资料...  相似文献   

11.
齐欣 《法制与社会》2010,(21):211-212
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实施中,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它对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肩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法角度,应将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拟就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早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具有财产权利的资源收益性,这使得农村社会现实中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界限不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存在一定混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制度矛盾,我们应从认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并进行相应权利安排.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基础土地权利,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应自所有权中剥离,独立为非限定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作为公权力继续加以保留,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定其他限定性土地使用权.这对于我国城乡土地权利并轨、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使广大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获益.  相似文献   

13.
周远明  李辰 《法制与社会》2011,(26):40+46-40,46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形式之一。剖析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中关于劳动群众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助于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开启思路,也有助于维护集体土地制度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利益,保证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15.
一、权属冲突的发生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我国的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建筑物与土地在形态上不可分割是建筑物的自然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因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必得占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时,就可能发生二者之间的权属冲突。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和谐是以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筑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授予建筑物所有权人为前提的。简单地说,当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早于建筑物的自然灭失,权属冲突则发生了。这主要出现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未能续期和国家为社…  相似文献   

16.
吴昭军 《当代法学》2023,(1):95-107
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  相似文献   

17.
物权立法中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概述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在广大农村土地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我国集体上地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即在明确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经营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4、15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者有保护和依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经营农业的义务和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  相似文献   

18.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近年来,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都把解决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清理拖欠毕竟属于事后的查处和纠正,如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从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现行征地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19.
广西永花县张新议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对外签订出租土地50年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本刊法律四答: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包括村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等)作为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该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可以对外以该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11条第2款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规定是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去。何决定的必经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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