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监狱与监狱企业分开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后的监狱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罪犯劳动组织形式,它的首要功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但也要兼顾经济效益,二者的综合决定了这种罪犯劳动组织形式的特殊性。改革就是创新,监狱企业——这种罪犯劳动组织形式的创新就是在创新原则的指导下,考虑诸多相关要素对其内容进行变革,最终在可靠地实现其首要功能的同时也能带来理想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2.
劳动是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监狱需要长期坚持的做法。劳动改造罪犯要以罪犯劳动能保持现实存在、稳定高效运行为基础,以依法、科学、文明组织与管理为保障。监企分开作为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组织与管理罪犯劳动的观念、体制、协调机制、管理方式、组织实现形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无论是监狱系统内部还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都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改革推进慢、企业管理人员心态不稳、制度建设滞后、缺乏创新精神、法律和政策缺失等严重阻碍改革的问题。为此,需要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从创新罪犯劳动组织形式、推进监狱生产立法、完善协调机制、加强罪犯劳动运行监管、稳定企业管理人员、强化劳动改造考核等方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这样才能尽快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巩固和提高新体制的成效。  相似文献   

3.
对新时期劳动改造定位及功能作用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以及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也发生着深刻变化,罪犯以过去主要为补充监狱经费不足的客观需要创造财富而劳动,变主要为改造罪犯实现罪犯改造的社会效益而劳动,被异化的劳动改造功能开始回归。为此,本文试从劳动改造的概念与定位、功能与作用、途径与方法三方面进行探索与研究,以期劳动改造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4.
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同时又成了维持监狱生存和发展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在实行监狱职能单一化,彻底切断监狱生产与经费保障联系的过程中,监狱必须结合实际,通过调整投资结构、产品结构和罪犯劳动组织形式,一方面,以适应强化监狱职能需要,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罪犯中的手段作用;另一方面,以大力挖掘监狱生产潜力,充分发挥监狱生产对监狱经费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5.
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传统的监狱生产组织模式已经不适应改造罪犯的需要。传统的监狱企业和劳动改造功能都存在一定的萎缩与弱化。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是不能动摇的,只能对罪犯劳动的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进行重新构建。目前可行的模式有政府订购模式,劳务输出模式,来料加工模式,准分离模式等。  相似文献   

6.
组织罪犯劳动是世界各国监狱的普遍做法,但各国监狱生产管理体制却不尽相同,其中最常见的是狱内生产企业和狱内国家企业,而产供销为一体的监狱企业并不多见。外国罪犯劳动组织形式有租赁制、按件计价制、公共工程制、外出劳动制等等,这些罪犯劳动组织形式还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相似文献   

7.
我国原有的监狱多功能体制已明显不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监狱的功能应实现从多元到一元的回归,监狱应将工作放在充分利用劳动、监管、教育等基本手段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上。罪犯劳动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应由监狱生产劳动单位依据市场机制来运行。  相似文献   

8.
监狱企业在组织罪犯劳动而生产的产品中,既有产品的显性质量又含有改造的隐性质量。产品质量管理贯穿于罪犯劳动改造全过程,产品质量优劣是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标准。两者辩证统一,具有一元性特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监狱工作围绕着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任务进行,也预示着监狱企业产品质量的相应提升。正确处理和把握与之密切相关的改造质量与产品质量关系,以及劳动改造罪犯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推进监狱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相似文献   

9.
监狱该不该办企业?监狱生产是否影响了罪犯改造?对监狱经济认识不统一严重制约着监狱经济的发展。组织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尊重中国的客观实际,把握监狱经济的特殊规律,处理好特性与共性的关系.坚持监狱经济发展模式的多样化.才能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0.
正《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上述规定明确了监狱行刑的任务、原则和目的,但监狱行刑资源有限,而实现监狱行刑任务目的的追求无限,所以应充分重视监狱行刑效益问题。一、监狱行刑效益的内容(一)监狱行刑成本行刑成本是指在行刑过程中,为开展行刑活动所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企业就是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建立的、专门使用罪犯劳动力的特殊企业。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监狱企业是一个以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特殊企业。因此,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并在劳动中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监狱企业的主要责任,而经济责任则是监狱企业的一般责任。监狱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和咎舍责任,都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作保障,因此,国家应将监狱企业的社会责任从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文化改造罪犯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犯罪是由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社会文化属性的矛盾,使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障碍,个性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变量。文化改造罪犯就是通过建立监狱文化改造罪犯的文化改造体系,发挥文化的认同功能,使文化作用于罪犯整个服刑期间、作用于改造罪犯活动的各个方面,使改造罪犯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社会化的过程。将文化内涵植根于监狱的一切活动中、扎根在监狱土壤中、生长在监狱发展里,并且有目的地将中华文化作用于罪犯,形成监狱的行为习惯、价值追求、信仰信念是文化改造罪犯的总方法。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相似文献   

14.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实现劳动改造罪犯需要一定的条件:物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法律条件、监狱工作条件、罪犯自身条件和管理方面的条件等,其中,管理是重要的条件,管理体制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和机制条件,加强管理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和运行条件,高水平的管理对罪犯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支持、验证和推动作用。体制的改革配以管理水平的跟进才能为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创造最好的条件,各种条件的综合作用才能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15.
高寒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4):137-139
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制度及其实现的载体,劳动改造是在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没有劳动也就不存在劳动改造。罪犯拥有劳动权。监狱则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从罪犯劳动权的视野来观察罪犯劳动,有利于全面认识罪犯劳动的内涵和价值,实践中也有利于正确处理监狱的劳动改造权和罪犯的劳动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对罪犯学习需要的调查显示:罪犯的文化知识结构与其犯罪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系统地学习是提高他们的认知能力、道德水准和是非判断能力的有效途径;从罪犯对学习层次、学习专业、学习组织形式的要求可以看出,罪犯迫切需要系统地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罪犯对监狱现有的学习方式的满意度也可折射出罪犯学习需要的迫切性。随着监狱运行机制的转型,组织罪犯系统地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监狱行刑客体与监狱行刑对象既密切联系,又有着原则区别。监狱行刑对象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他是监狱行刑客体的载体。而监狱行刑客体是指对于正在狱内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具体指向。具体又分为惩罚客体和改造客体。监狱行刑的惩罚客体是罪犯的人身自由,某些罪犯还包括政冶权利。监狱行刑的改造客体是导致罪犯个体犯罪的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18.
针对新体制下监狱运行的客观实际,用数学集合解析监狱和监狱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在监狱是构成罪犯改造活动主体,监狱劳动是罪犯感受刑罚载体的理论框架内,用辩证的观点浅析了监狱劳动生产力的特殊性是监企分开的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与监狱管理模式之间的不谐调是监企分开的原因。只有监企分开的物质前提和条件成立,才能使监企分开由形式上的分开为实际运行中的分开。  相似文献   

19.
监狱罪犯抗拒劳动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出现了破坏劳动工具、拒绝劳动任务和请人代劳等恶性表现。严重危害正常的改造秩序,危及监狱安全,更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在深入剖析罪犯抗拒劳动改造的心理动因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20.
劳动改造管理是监狱民警管理教育罪犯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监狱民警管理教育罪犯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力包括:对罪犯进行劳动教育的能力;合理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能力;管理罪犯劳动现场的能力;科学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能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