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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216-227
德国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其100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罗列出一份商法衰败证据——“商法损失表”.德国学术界有关商法危机的论断也随处可见,似乎德国商法最终会走向灭亡。实际上,尽管存在一些足以否定商法的“事实”,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商法与一般民法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区别并具有其自身价值.商法调整的是一个追求简便、快捷、顺剩、充满信任的能够安全商事交易的社会生活领域.商法主要针对那些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并较常人更少需要保护的主体。这是商法在过去被视为独立法律部门,而将来仍将独立存在并起作用的理论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对采主观主义立法例的德国商法而言,商人在商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已成为其发展的致命弱点.因此,改交商法以商人为规制中心的做法,并以企业的概念取代它,应成为解决德国商法以及世界各国商法沉疴的良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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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观主义原则为立法基础的德国商法典,是德国商事法律的核心,其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在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100多年来,这部法典历经了40余次修改,其中比较重大的几次修改是:1937年股份公司法和股份两合公司的另立和代理商条款的修改;1976年关于农林经营者商人性质条款的修改;1985年就商事簿记而进行的法典结构调整;1998年创设了统一的商人概念等。虽然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援引民法规则作为商法规范的补充及基础,但其恰恰反映了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具有优先效力,其作为特别法并不妨碍商法的独立性。鉴于商法现代化变革中诸多法律规定的繁复变化,这里仅就德国商法变革中的商主体情况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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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建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1):186-194
1999年1月1日,德国新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正式施行。这是德国立法机关对被誉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反垄断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订。本文介绍了此次修订的背景和宗旨、主要实体内容和主要结构变化,重点分析了强化竞争原则的若干方面,并对此次修订对竞争法的意义进行了评价和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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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怀着一种敬畏的心情同时也带着一种好奇的欲望走进《德国商法》的。之所以敬畏,是因为本书的作者——卡纳里斯教授是德国最负盛名的私法学家之一,而本书又是德国商法学家公认的本领域最有价值的教科书和学术著作之一;之所以好奇,是因为在我国学者普遍感受到一种“商法困惑“、商法总论研究面临着一种窘境的同时,德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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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法典化、去法典化与现代化:历史脉络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历史法学派、学说汇纂法学与法学实证主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此过程中,商法也逐步实现了法典化,但却未能像民法那样实现体系化。由于自身的体系缺陷及商法的发展变迁,德国商法逐渐走向了去法典化,并在努力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证实了其难以有效体系化。这也给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即不必追求我国商法的法典化,而制定《商法通则》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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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新修订的德国海商法正式生效.回顾历史上的历次修订情况,采取纵向比较的方法,力图展现德国海商法发展的全貌,重点论述了本次最新修订的内容.在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的大背景下,考察《鹿特丹规则》对本次德国海商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本次修订后,新法具有结构体系化、内容精简化的特征,但本次修订的内容是否能为航运实践认可尚不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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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煜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49-53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调整对象“商”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独立性。作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了调整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商法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商法独立性的形式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在现阶段,商法的独立性不应表现为商法典的独立,而应在坚持民商(法典)合一的形式下,以商事通则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形式体现商法内容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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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商法理论的核心范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营利性,而是在于营业性的有无。《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借助“营业”这一科学范畴,奠定了商法理论的构架和“新商人主义”立法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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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代理商法律制度介评范健在德国法律中,代理商是一种由《商法典》所确认的、以商人身份参与商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德国商法是典型的商人身份法,从事商行为的人被称为商人从事代理商行为的人被称为代理商。从商事经营的参与程度考察,由于代理商本身并不是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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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各种有价值的学说,而对于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莫衷一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项标准,即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体现商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等价值,体现商法的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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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称现代商法杰作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开辟了英美法系的新纪元,这部法典体现出来的商事立法的现代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商法精神启示我国在商事立法过程中要理性追求商法的现实适应性,正确处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商事立法理念,科学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注重发挥软商法的作用,顺应商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此实现我国商法后来居上的鼎盛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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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致力于对商法基础理论和商法体系架构的研究。以大陆法系商法——但又不限于——的体系结构为背景,从商本体、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视角,对商法的内涵与外延、商法的历史演进、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立法模式、商法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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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等在研究和实践中都有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商法的基础理论一直相对薄弱。商法、民法和经济法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特别是商法和经济法各自又分别包括什么样的具体内容?构建独立的商法部门和商法学科依据何种理论和现实基础?又有怎样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事商事实务和进行商法教学研究的时候都会思考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认真研读了顾功耘教授主编的《商法教程》之后,对上述问题会有清晰的认识。《商法教程》一书在对商法基本理论的阐述上,较全面地反映了国内对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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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构成上,虽然德国以对处分权的善意为主,日本以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为主。英国以公开市场原则为主,美国以禁反言原则为主,但是各国制度实质上殊途同归,均旨在维护商事交易动的安全。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因欠缺对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法上独特价值的理性认识,同时陷入了“商法化过度”与“商法化不足”的双重困境。我国宜从商法的角度,梳理和完善《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则,从而保证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契合,并充分尊重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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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形式理性的特征是商法的确定性、可预测与可计量。商法的形式理性体现为规则化与内在体系化。商法典并非商法形式理性的必然结果,大陆法系商法的形式理性与英美法系相同。"商事通则"并不是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超越,而是实质上的民商分立,其体系与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并无二致。我们应该反对商法的形式主义,坚持实质主义的民商分立,冷静对待"商事通则"立法,完善商法各单行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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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履约机制理论看,商法是作为一种契约履约机制生成的。商法规则中绝大部分内容来自于交易习惯,只有一部分强行性规则是由国家制定的新规则。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为各类主体所广泛接受的最有效率的习惯规则。强行性规则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对习惯规则的确认,有一部分是制定法,内容以保证公平、秩序价值及国家某种政治目的的实现为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