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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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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一词古已有之,信用现象是现代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信用具有标识性、有明确的归属,具有传散性、可以流传,具有历时性;同时,信用还有社会性。按照发生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个人信用、机构信用、国家信用。我国应确立信用权及其相关制度。信用权与邻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地位一样重要,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规定信用权,将之纳入人格权的篇章,放在与其他人格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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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信用的涵义,认为信用有表现为道德评价的信用、作为道德准则的信用和表现为经济评价的信用之别,而信用权的客体是表现为经济评价的信用,在考察相关特征后指出,信用权客体的财产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学理上信用权应定位为无形财产权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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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信用主体进行了划分,对于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从信用权、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政府信用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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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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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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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更应该倾向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从基础问题上引导民事主体诚实守信。本文详细介绍了信用的法律概念和特征,深入了解了民商法信用的主体和客体,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政府信用三方面出发,剖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构建有效的信用权以及加强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体系都是完善信用制度的重要措施,而在政府信用的引导下不断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是必然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