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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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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身禁驾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公众的一种习惯性说法。终身禁驾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司机所作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终身禁驾的具体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尚不明确.引发交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不同理解。为此,记者专访了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  相似文献   

2.
戚建楠 《法制与经济》2013,(4):46-47,49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一种犯罪,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得很多原本可以避免的后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如何预防和惩治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致使对逃逸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文章着重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和主客观构成要素,希望能对判定构成逃逸行为的标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4.
姜涛 《比较法研究》2019,(2):162-176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5.
解读一:醉酒驾车吊销驾照5年不得重新取得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淑莲 《法学杂志》2005,26(2):53-55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不作为,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为: “逃逸行为仅仅是其行为的表象或其表现形式,在其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不履行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正是如此,我们认为逃逸行为本质上是不作为。”① 但笔者认为,从实然的角度考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  相似文献   

7.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跑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三天以内不到案接受司机关处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所占比重一直较高。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处于危险境地,更有甚者因失去救助机会而死亡。交通事故因现场证据的变动或消失而难以得到准确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出台的条例对逃逸事故认定的极端性以及出现同一类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因发生的辖区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等问题都是导致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断信访投诉的原因。结合自身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研究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现存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的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9.
宗和 《法治纵横》2011,(10):13-14
酒后驾车将暂扣驾照并罚款,“醉驾”或将5年禁驾,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终身禁驾……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饮酒后驾车作出了空前严厉的处罚。规定在现实执法中能否落实?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楼伯坤 《河北法学》2008,26(1):106-113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在基本罪无死亡结果情形下的"逃逸"又导致死亡结果时,为基本罪的(行为结果的)复合加重犯。当基本罪不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以第二段"逃逸"为原因力的结果加重犯。现行的立法规定是以"逃逸"为重叠要素的两个加重结构的简化形式。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哲 《人民检察》2005,(5):45-47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其中大多数是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受害人是否实施了排他性的支配行为。  相似文献   

14.
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五条对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的认定实质上包括了两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故可将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割裂开来分别定性,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而不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文拟将重新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性质,对该行为的犯罪化作出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15.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  辖第三章 受  理第四章 简易程序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 处罚执行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抢救受害人或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而逃逸,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也给有关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幅度;2000年11月10  相似文献   

17.
李辰 《中国检察官》2008,(11):37-38
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以存在重大交通事故为构成要件,交通肇事后自首或部分履行救助义务不应全部认定为逃逸,肇事后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有可能认定为逃逸。  相似文献   

18.
政法要闻     
(2005.10.21-—2005.11.20) 全国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公安部决定自11 月20日起至明年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查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国道、主要省道和旅游路线为秩序整治的重点路段,对超速 20%以上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超速50%的一律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已查明肇事车辆或逃逸人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立专案组,限期将肇事者抓获归案。今年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要达到80%以上。  相似文献   

19.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甲某系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支队事故处理民警。2005年10月18日,该市驾驶员乙某在京津公路驾驶大货汽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甲在处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依据相关规定对乙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并口头告之乙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该交管局文件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需待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后,由办案单位制作行政处罚案卷上报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20.
刑法理论界对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争议很大,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实质是交通肇事和遗弃致人死亡行为的结合,本文拟就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本罪有新的、全面的、准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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