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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闫晓君 《法学研究》2004,26(6):137-146
将张家山汉简《盗律》与相关文献记载相结合 ,通过汉《盗律》与唐律的比较 ,可以看到秦汉时期各种类型的盗罪的特点及相关立法 ,《盗律》的沿革轨迹也是清晰可见。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竹简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 ,尤其是篇目体例与有关诉讼方面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比较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虽然在从秦汉时期到隋唐时期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 ,从一些具体法律条文到整个律典的篇章体例 ,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则是高度一致的。  相似文献   

3.
闫晓君 《法学研究》2007,(6):152-159
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4.
佚名 《特区法坛》2004,(1):24-24
“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5.
高峰  尚爱国 《特区法坛》2003,(78):20-22
“告”与“理”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理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理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相似文献   

6.
谈秦汉时一条珍贵的有关继承权的律文张建国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汉简,其中有一部分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叫《奏谳书》。在《奏谳书》里引用了一些秦汉时期的法律条文。由整理者编号为二十一的案例,有一条涉及当时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大约属于秦末或者汉初时期...  相似文献   

7.
秦汉时期奸罪论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丽英 《河北法学》2006,24(4):91-98
古代法中通奸是指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通过对秦汉时期和奸、强奸、禽兽行、居丧奸四个种类,约81个事例和案例的考察,认为这一时期性关系比较宽泛,各类奸罪普遍存在,法律对奸罪的处置适用"奸罪非罪"或"奸罪轻刑",其重点打击的奸罪仅为禽兽行.  相似文献   

8.
程政举 《法学评论》2013,(2):116-122
汉代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没有明显的区分。汉代的诉讼程序可分为告劾、案件受理、证不言情之辩告、案件事实查证和司法判决五个阶段。告劾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证不言情之辩告是司法机关告知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案件事实查证阶段包括讯、验和鞫三个部分。司法判决包括论、当和报三部分。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多数人认为“明知”必须以原案确实构成犯罪,且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为前提,否则,“明知”有罪的徇私枉法罪无法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规避法律。其理由是: 一、“明知”原案构成犯罪,是徇私枉法罪主体直接故意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原案构成犯罪是实体处理结果,需要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由于证据、立法诉讼环节等方面的原因,“明知”的有罪行为有时也可能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告终。因此,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只要有“明知”有罪的认识和具体的杠  相似文献   

10.
李力 《法学研究》2015,(2):176-191
关于秦汉律所见"质钱",现有的契税说与抵押(或担保)之钱说,均存在疑点,难以成立。"质"是秦汉律中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说文》"以物质钱"的解释为据,并参照文献所见南北朝时期有关质钱的记载,可以推测,秦汉律所见"质钱"是因官府(债权人)占有民(债务人)之物以保证其借贷而产生的,是官府在借贷期限届满时所收到的、由民交来的款项(本钱与子钱之和)。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因此被提前到战国时期秦律之中。由此可以窥见早期中国法中担保制度及其在当时社会运行实况之一斑。  相似文献   

11.
论不告不理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告不理”是一项审判原则,其主要含义是,对于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能受理和审判。我国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这项原则。本文试就这一原则有关的两个问题作一论述。一、不告不理的法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不告不理是我国的诉讼原则。但审判权和起诉权分开行使、没有原告的控诉就不能审判的规定是明确的,而且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则。因此,不告不理应作为我国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宪法第1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  相似文献   

12.
秦汉时期,是封建迷信盛行的时代,当时的许多社会政治活动,如帝王的封禅、皇位的篡夺和农民起义的发动等等,都与迷信有所联系。在一系列的迷信事件中,方士的活动引人注目,并对秦汉文学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方士是我国封建社会里的一个特殊现象,《辞海》收有它的两种涵义:一是“周代掌管王子第和公卿、大夫的采地狱讼的官”;二是“我国古代好讲神仙方术的人”。后一种,“起  相似文献   

13.
犯罪自首制度,早在我国奴隶社会就已萌芽,如《尚书·康诰》“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说的就是犯罪后向有关部门彻底交待自己罪行,从而减、免其刑罚。秦汉时期,律称自首为“自出”或“自告”,如《汉书·衡山刘赐传》载有“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可见秦、汉时期已将犯罪自首载诸律文。到三国时期,诸葛孔明治蜀,即采取“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之策。于此可见一斑。唐律根据前代经验,在其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条中,分为自首、他人代首、自首不实不尽和不属于自首范围的几种犯罪等项内容,明律在唐律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于事主处首服”和“捕获同伴解官”的内容。明律的这一规定,比唐律有了显著进步,因为这两点的施行,对犯罪分子来说,起到分化瓦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如果父亲偷了儿子的东西要不要论罪判刑?如果偷的是养子的东西会有不同结果吗?如果父亲对儿子施行私刑,儿子可不可以到官府告状?在两千多年前的秦代,法律对这几类案件该如何依律断罪处刑呢?这其中又体现着一些怎样不同的传统价值观念?“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秦律根据犯罪性质及诉讼当事人身份,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以控告者与被控告者的身份关系及侵害…  相似文献   

15.
朱腾 《北方法学》2012,6(1):139-145
近年来,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成为法律史学界集中关注的学术问题。然而,学界的大部分论述都集中于明清时代,对秦汉时代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在秦汉时代,虽然朝廷意识形态经历了从法家、黄老到儒家的转变,但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都在不同程度上指明,律令治国作为一种基本统治手段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与之相应,律令断罪很可能是秦汉时代审判的基本样态,而儒家思想所阐发的则只是一种政治理想。所谓"王霸道杂之"或"以儒术缘饰吏治"正可从这一点获得证明。  相似文献   

16.
略论《奏谳书》所反映的秦汉“覆讯”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黥城旦讲乞鞫案反映出在秦汉时期诉讼程序中存在着一种覆讯制度。覆讯制度,又称验证制度,是指案件经初次审讯,案情基本清楚后,再由其他官员或审讯人本人进行二次审讯,以验证初次审讯案情真实性的程序。《史记》、《汉书》和《后汉书》中提到的“案验”是案其事,验其实之意。验,是覆讯制度的另一表述。居延新简中“粟君责寇恩案”和“秦恭取鼓案”也反映出秦汉覆讯制度的存在。  相似文献   

17.
关于秦汉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过去讨论过.主要的一种说法是,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侯外庐同志曾说过:“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指土地国有制)是以一条红线贯串着全部封建史”;又说:“汉代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式是土地国有制”。秦汉时期土地所有制占支配的形式是土地国有制,还是地主土地私有制?我的看法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怡 《法学杂志》2016,(10):24-31
“虚假诉讼”“诉讼诈骗”“诉讼欺诈”等概念从定义到定性在民事、刑事法学领域以及司法实务领域都有不同的认识和关注点,但是这些概念所讨论的范畴基本是同一的,尤其集中在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讨论上.《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平息纷争的作用,但是对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与相关的诉讼诈骗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罪名之间在实务中如何辨析等问题都尚存争议.笔者试图在文中对此进一步做探析,以期通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以及该罪条款中“竞合关系”下的他罪处理问题做充分解析,抛砖引玉,为司法实务中科学地解释和准确地适用“虚假诉讼罪”新规定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9.
李玉林 《山东审判》2005,21(4):95-97
近年来,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进入了以程序公正为价值追求的诉讼程序改革阶段。最为典型的改革即为案件受理制度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改革。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肇端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个分立”的改革,而审判流程管理改革是在“立审分立”即“统一立案”改革(又称为“大立案”改革)的深化过程中探索到适合我国现实状况的审判管理方式的改革。立案方式的改革,改变了过去立审不分的传统诉讼模式,案件受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程序,与案件审理、案件执行并行为诉讼的基本框架。而审判流程方式的改革,改变了过去以行政手段管理诉讼案件的传统案件管理方式,提高了案件管理的效率,使案件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民主化。  相似文献   

20.
看到一份材料,说的是某地一女社员抛却亲夫及三个子女,与他人通奸的事。其亲夫发觉后,多次好言规劝,可奸妇劣性不改,愈演愈烈。其夫忍无可忍,告到司法机关,可是无人受理,说什么“通奸不为罪”,不好处理。于是其夫伺机捉奸,捉奸不成,而反被奸夫奸妇毒打。丈夫羞愤交加,冤恨地带着三个子女投井自杀了。案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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