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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而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最适于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就是行政复议。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却不被农民所看好,因为其存在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缺陷包括:对行政复议的定性错误,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为此,应对现行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或在土地管理法中对行政复议作出特别规定,使得复议机关在作出改变土地征收行为的复议决定、农民向法院起诉时,被告仍然是原决定征收的机关而不是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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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行政确权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内容以及复议机关行使变更权的范畴,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确权的复议决定超越其职权,应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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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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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适用,其核心问题在于: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哪些行政法规范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二是其适用规则如何。而这两个问题中后者又依赖于前者,对此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复议条例》第41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1999年全国人大颁行的《行政复议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的探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其个案实践中都无可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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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关于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三方面的改革的内容:相对集中复议权;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相对集中复议权的改革方案,是在区县级以上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继续保留复议管辖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设置,主要是从人员组成、委员的资格要求以及职责三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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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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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超过法定复议期间没有做出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引起行政诉讼。笔者在本文就法律未规定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一、所有的复议逾期都能引起行政诉讼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对行政复议作一分类。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可分为可选择复议、复议前置复议和终局复议三种。(1)可选择复议是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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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活动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监督活动,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又可以有力地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等于说复议机关的活动就完全的合理与合法。我从一些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看,60%以上是经复议机关处理后而由相对人不服再诉至法院的。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对此,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完整地规定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法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又比较少见。下面笔者试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来谈谈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救济手段以及责任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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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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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代理人问题,在《行政复议条例》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而对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却未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制度,具体理由如下:一、建立代理人制度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代理,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活动。从事代理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将自己的权利交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生代理的主要有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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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以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行政机关专门知识的运用、确保复议效率为存在理由,成为实现行政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如想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就应由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为其保障。而保障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的关键就是有一套完备的行政复议程序。而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够完善,影响着行政复议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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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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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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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近期可能的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施行效果不彰,应当对之进行改革。在改革方向上,宜在保留行政复议范围的同时增强其司法性;在具体方案上,目前可以在复议法所容许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以增强复议制度的准司法性为重点,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完善复议程序、复议裁决的作出等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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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3)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如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行政复议即作出复议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