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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非法持有管制物品构成犯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修订前,通常认为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类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自1989年起,我国立法机关加强了对非法持有管制物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在一些单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对非法持有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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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与严格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是近现代刑法的一条通则。然而通则之外尚有例外现象,严格责任就是其中之一。在持有型犯罪立法领域,严格责任的规制频率相对较高。对于不少持有型犯罪,我们不能用故意或过失的理论去评价其犯罪构成。这样,从严格责任角度研究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属顺理成章之事。本文试图就此作些努力,以就教于学界同仁。持有型犯罪,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外国刑法上早有此类犯罪的规定,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27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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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刑法更好地调整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外的持有犯,许多国家先后设立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尤其主观犯意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而对其归责原则的全面评价和准确适用,也影响到该类犯罪的司法判断。本文对我国持有型犯罪归责原则予以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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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持有型犯罪,是近年来才受到刑法学界普遍重视的一类犯罪.尽管国外刑事立法对这类犯罪的规定并不鲜见,但我国却没有充分认识持有型犯罪在法律规定及行为表现上的特殊性,以致从理论到实践对这类犯罪的研究,都显得十分薄弱,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我们运用刑法来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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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王中德修订后的刑法明确持有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因而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已经再次为我国刑事立法所确认。但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远未形成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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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新刑法所确定的400多种犯罪中,有一类可称之为"持有型"的新型犯罪尤为值得注视。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必将出现若干十分棘手的问题。现试就这些问题作一些分析。一、持有型犯罪的基本含义及种类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因某种不法状态客观存在,而该不法状态在现象上又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主体,因而引起该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直接归属"在条文的表述形式上多数规定为"持有",如第128条1款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282条2款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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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象法定、行为特定、证明容易是持有型犯罪的共同特征。持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本质特征仍在于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立法价值主要在于严密刑事法网、遏制犯罪于萌芽、减轻证明责任三个方面。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不应当是严格责任,构成持有型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所持物品是特定违禁品为前提。我国刑法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无论在犯罪设定方面还是在刑罚设置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持有型犯罪立法价值的实现,建议适当增加持有型犯罪的种类,规范统一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协调持有型犯罪与关联犯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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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义刑法视野中的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构成要素。针对我国学界主张持有型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的观点 ,本文评析了严格责任的含义及其政策基础 ,指出严格责任缺乏刑事归责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主张我国刑法应当严格坚持罪过责任原则 ,强调应当正确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素 ,认为持有型犯罪不是严格责任犯罪 ,而是内含犯意推定的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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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新刑法采用散在型的立法方式,规定了一系列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条),持有假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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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范中的持有型犯罪,是一类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独具特点的犯罪,我国刑法学界也对这类犯罪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本文试总结持有型犯罪在行为对象、主观要件、定罪要件及证明责任这四个方面的特点,从而明晰我国现有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范围,以识别立法,更好地将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具体个案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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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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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型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出现的一种犯罪类型,由于犯罪的独特性,导致对该类犯罪的证明责任也与其他类型犯罪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一、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仍有控方承担。由于无罪推定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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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五种持有型的犯罪.即刑法第128条、172条、282条第2款、348条和第35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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