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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犯罪的现状及侦防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犯罪,历来被黑社会组织作为发财暴富的手段和捷径。建国以来,此类犯罪一度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所以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绑架犯罪。70年代末,绑架犯罪在大陆再度沉渣泛起,80年代进一步蔓延,90年代达到疯狂程度,一些省份的绑架案件成倍增长。绑架犯罪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纯粹勒索赎金的绑架勒索犯罪;二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三是报复性绑架犯罪,这类绑架犯罪,有的是“黑吃黑”;有的则是由于其他矛盾激化所导致;还有的先诱使选中的侵害目标进行违法或犯罪活动,然后实施绑架。这些案件,虽然犯罪性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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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绑架勒赎这一暴力恐怖犯罪纳入到中国保险法体系中,进而开发绑架勒赎(Kidnap&Ransom Insurance)类保险,从而达到在新形势下,以法律手段应对绑架勒赎这类的恐怖犯罪,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认为,“绑架勒赎”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在新形势下通过金融(保险)手段加以厘定是存在法理基础的,在现实中也是有社会需求的.监管机构应当在条件适当时,放松对此类金融创新的管制,从而有利于中国社会经济向“卡尔多改进”①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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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财行为,旧称“绑票”。这在旧社会是常见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暴力劫持人身,并强索钱财的行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一系列的政治运动,过去那种结伙为匪、绑架勒财的现象已基本肃清。近两年来,由于十年内乱余毒的影响,在一些地方,绑架勒财的犯罪活动又屡有发生。这是很值得引起重视的。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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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赎,俗称“绑票”,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但刑法目前未明确规定罪名的犯罪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审判实践中的一种作法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性处罚。理由是:这种以使用暴力绑架他人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抢劫行为。虽然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的规定中,没有“暴力绑架他人”方法的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有“其他方法”,故把这种方法归为“其他方法”,与立法本意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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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策划、配合去外地游玩、或将被害人骗至外地游玩,并向其第三人(一般为家属)谎称“绑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赎金”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是否是暴力、胁迫、骗取等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实现其他犯罪目的指控不能时的口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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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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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是典型的目的犯,其犯罪特殊目的是为勒索财物或谋求其他不法利益。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要带有明显的非法性,或有一定的非法性,但绑架手段行为极其恶劣。从犯罪目的和手段行为两方面相结合评析司法实践中的两起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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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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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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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型绑架是绑架犯罪的形式之一。人质型绑架犯罪的主观要件应为行为人提出"不法要求"、"获取不法利益"或"满足不法利益",且"不法要求"或"不法利益"应以"重大"为标准。勒索财物、具有反社会、反人类性质的要求,或者其他明显非法目的应当视为"重大不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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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中止犯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构成中止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特殊中止犯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及中止犯的立法宗旨考虑,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将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增设为特殊中止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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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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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暴力犯罪是“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安全的”行为。暴力是指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强制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因此,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暴力犯罪是当前犯罪现象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爆炸罪;绑架罪;妨害公务罪;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流氓犯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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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以拐卖、拐骗等目的进行的绑架儿童犯罪有所攀升,公安机关对此也相当重视,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斗争来遏制此种犯罪上升的势头,收获颇丰。然而,绑架儿童的急性犯罪还是时有出现,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引入“安珀警戒”这一概念,以期对我国应对绑架儿童犯罪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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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型绑架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秘密地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他人挟持到某一地点进行拘禁,并以损害被挟持者 (人质)的生命或健康相威胁,向被挟持者(人质)的家属或关系人强行索取财物的案件。2000年以来,广东省刑事案件一直保持高发态势,年均立刑事案件50万起左右,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1/9,而作为突出犯罪类型之一的绑架案件,年均立案数近1000起,约占全国绑架案件总数的1/3,已成为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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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一定要求付诸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外在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向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人质的行为一经实施完成,不管是否实施勒索行为、得逞勒索目的,即成立绑架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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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不能犯”应否受刑罚惩罚?为了回答这一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又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不能犯与刑事责任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一、不能犯的基本特征所谓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已经预备或着手实行犯罪,但其行为之性质是不能达犯罪目的的行为。影响行为性质的因素,通常有犯罪对象、犯罪方法,因而依“不能”之原因划分,有对象不能犯和方法不能犯两种。其特征是: 1.已经预备或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故意地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