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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心理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一:王某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黄桌系同事兼朋友关系.2007年8月,王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两车追尾,黄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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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委托异地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方法, 当异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协助拘留、逮捕证明文件(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通知发案地公安机关后, 发案地公安机关一般都及时派人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发案地按办案程序处理。在犯罪嫌疑人从异地被押解回发案地的整个路途中,事实上是被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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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刘某是顾某甲与顾某乙两兄弟的亲舅舅,但双方因多种琐事积怨已深。在2011年10月份一天,双方因赶鸭子的事情而发生抓扯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某用刀将顾某甲手指砍伤,经鉴定顾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伤。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顾某兄弟曾经烧他房子,殴打他妻子等事情而公安机关未处理顾某兄弟为由,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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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审查逮捕后于2011年6月1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于2011年8月19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决定对该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1年10月19日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未同意提请延长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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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袁某某介绍四名陪舞女卖淫一案告破后,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二年。当地检察机关得知此情,遂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提请并获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嫌疑人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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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公安部公布了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中侦破的10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苏无锡公安机关打掉一特大制售假羊肉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卫某从山东购入狐狸、水貂、老鼠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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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2008年年初抓获了1991年检察机关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当时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共计2700余元,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的已被判刑。案发后刘某未被执行任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也未发布通缉令通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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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的基本方式就是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流窜至何地,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由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移交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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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中除交待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在信用社门前抢夺一妇女的金项链事实以外,还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的多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否认了抢夺和敲许勒索的犯罪事实。上述情况,可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于敲许勒索这一事实是自首。笔者认为,不认定自首为宜,其原因是:第一、我国《刑法》关于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的人悔过自新。而上述情况,只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初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敲许勒索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李某对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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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很少赤手空拳的作案,往往都会借助一些工具,而这些工具恰恰出卖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成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关键。因此,本文依据工具痕迹的基本理论结合案例对利用工具痕迹进行现场勘验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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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行为"凸显公安职能定性尴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例介绍[例1]据《南国都市报》2006年4月18日报道,海南省公安厅悬赏缉拿7名重特大命案犯罪嫌疑人,承诺“举报线索对抓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白沙县公安局将给予奖励5000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给予奖励3000元人民币”。[例2]据“新华网”报道,2006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30万元缉拿拟颠覆旅客列车的犯罪嫌疑人吴国昌。2006年5月23日上午公安部派员专程赴福建,为举报“3·24”破坏铁路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吴国昌的群众颁发了30万元人民币奖金。意见分歧诸如上面两例的关键词都是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时的“悬赏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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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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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如多次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公安机关当时只发现其中一起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后经侦查发现,或犯罪嫌疑人又因同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被移送审查起诉。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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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撤案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撤案活动却并非尽如人意。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