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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着三个主体。土产站、贾B和职工。这三者在募捐活动中,又分别担当了募捐倡议人、受募捐人和募捐人三种角色。理清这三方的法律关系,是解决本案的前提和关键。先看受募捐人贾B与募捐人职工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贾B与职工之间实质上形成了特殊的赠与关系,其特殊性在于,赠与关系的形成是以土产站(募捐倡议人)为中介的。第二,土产站与职工(捐款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土产站与贾B之间可视为无困管理关系。土产站对捐款所得必须遵守有关委托代理和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土产站作为资B的无因管理人,应当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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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民法上一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募捐财物的所有权界定问题在该案中,桌上产站组织募捐1万元财产的目的是为厂良好地治疗贾B的病,解决贾B因家境贫困而难以安心治疗的难题。其性质从表面上看,是对贾B个人的捐赠行为,但其实质上属于一种公益行为,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来看,贾B不能完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对这四项权能。贾B只能暂时对该财产占有、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间按募捐者的捐赠国的使用)、合法地收益,但不能仔意处置该财产,如违背捐资者的H的将此财产赠给自己的亲友,对于这1万元的捐款可看作~种公益财产,贾B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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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贾B治病募捐的1万元,不能简单的断定是属贾B或贾A或某土产站所有,应了解募捐活动中捐款者所针对的救济对象是谁。若某土产站在募捐宣传过程中言明是因贾B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其治病费用因此而募捐,那么所捐款1万元应全部属贾B所有,7800元捐款还应付给贾A,贾A将两次得到的募捐款共1万元,用于支付贾B按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医疗等费用后,剩余的部分作为贾B的遗产对待。若某土产站在募捐宣传的过程中言明是因该单位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贾B的医疗费用因此得到的捐款,则应属于该主产站所有。现在募捐法没有颁布,现行法律也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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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问一句:如果没有这些捐款.土产站是否应承担医药费,特别补偿等费用呢?从案例中知道,土产站承担这些费用是“按规定”,亦即依照单位既定制度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福利、保障制度而为.对土产站而言是责任或义务一由此可以得出土产站拒付捐款冲抵应承担费用实为免除了自身义务成为捐款款项的受益人而捐款似乎更应以“单位为贾B治病急需用钱”而非“贾B治病急需用钱”的名义进行对于这种针对个人募捐的性质,有人认为主产站发出要约为职工所承诺,从而成立了为第三人和利益的合同。或是土产站要约为系统内职卫.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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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社会募捐的性质至今没有作出规定,而在理论界分析社会募捐行为一般都从捐赠人与受益人关系角度,很少有人从募集人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募捐行为.在社会募捐的实践中,多头募捐、募集人收取管理费、募捐余额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多有存在.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以期以募集人为研究视角,从行政法学的研究思维和手段,对社会募捐性质进行深入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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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及赠与合同的效力●孙润溥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因为赠与需要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它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行为,经常地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因此,正确地把握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和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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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原理讲,赠与是一种合同,是指赡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送给他方,归他方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或非法占有的财产,均不得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否则,赠与合同无效。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推导出赠与合同成立的两大要件;一是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二是赠与是无偿的,且对方愿意接受赠与。就金屋藏娇一案而言,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3条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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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蹭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由此形成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蹭人享有要求并接受赠与人的给付的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也就是说,赠与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正是鉴于此点,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要侧重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传统民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赠与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赠与合同为要物合同的方法来实现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可以反悔。因为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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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此外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也可成为赠与的标的。由于赠与是无偿的且易造成他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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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赠与合同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将对公证工作实践起到指导作用,为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就赠与合同公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服务于公证实践。一、赠与合同成立不等于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赠与合同的签订,仅代表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表示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因赠与的特殊性和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受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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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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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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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是赠与本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就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而撤销权根据自身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