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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97 毫秒
1.
我国构建政府律师制度需要破解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吴少鹰 《中国司法》2005,9(10):54-59
政府律师制度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律师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建立政府律师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是,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创新举措和司法改革的产物,建立和完善政府律师制度,必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事实上,围绕着构建政府律师制度,不仅存在着诸多理论上的分歧,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困惑。破解这些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是我们研究和构建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一、理论问题我国从二…  相似文献   

2.
近来,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讨论很多。最近,我阅读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对律师劳动性质做了肤浅的研究并写就了本文。作为抛砖引玉,希望能够促使大家共同关心律师业中的诸多经济问题,并推动律师职业属性讨论的深入发展。律师劳动是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简要了解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基本理论和内容。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出发,马克思给一般意义的生产劳动下了一个定义,他说:“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  相似文献   

3.
人学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问题是马克思始终关注的问题,是马克思思想的基础。马克思人学思想中对人的本质的界定、对人的价值的探析、对人的平等的论述、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构想,以及马克思关于死刑的观点和看法,都足以表明马克思是死刑的理性反对者。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从马克思人学出发,阐述马克思对人学和死刑的基本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未来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4.
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是建立在实践的世界观基础上的科学理论。全面科学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理论,对当今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前言政府律师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我国自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通过试点,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意见近二十年来,制约政府律师制度的法律和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实践中也未形成适用于全国推行的政府律师制度模式,影响了政府律师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发挥。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完善我国律师组织结构,有必要大力加强政府律师制度理论研究,以充分利用该项制度的潜在价值,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6.
律师性质初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郭春涛 《中国司法》2008,(11):56-61
确定律师的性质,也就是明晰律师的本质特点,是界定律师与其它职业之间区别的关键所在。律师性质的正确界定,是律师制度得以正确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法律有没有共同性(有的同志称为社会性)?这是我国法学界具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之一,是法学理论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系统的完整的准确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学理论。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本质的论述,这里只援引两处: 一八四八年《共产党宣言》对资产阶级的法作了如下的揭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把握这段话的精神实质,用科学抽象方法对法律作一个概括,  相似文献   

8.
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这一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律师界争论的焦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一、从律师的性质来看。分析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首先要搞清律师的性质。明确了我国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这一界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原因:且从律师工作的特点来说。①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基于委托人、聘请者的委托和聘请而不像公安、司法人员那样是基于国家的职权要求。②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为委托…  相似文献   

9.
<正> (一)目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论文,尚属凤毛麟角,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1954年产生的中国律师,后来只有三年寿命,由于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而废置了。1978年以制定新宪法为契机,在政策上进行了大的转变,恢复了律师制度,并且于1980年8月公布了新的律师暂行条例。关于这些问题,已为我国广大法律学者所熟知。由于我对亚洲的法律制度颇有兴趣,为了收集资料,在1980年10月获得了去中国的机  相似文献   

10.
正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上,上位法顶层设计阙如,政策性文件指导实践先行,本土经验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我国目前施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二元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一制度是我国国家性质和历史变迁的产物,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财产属性的体现,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所有关于土地制度的讨论,本质上都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制度的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12.
曹诗权 《中国司法》2004,(10):36-39
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  相似文献   

13.
律师性质是律师制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律师的定位问题在转型期日益凸显。关于律师的性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从新中国专门规定律师制度的法律的三次变化中可以发现,律师的性质必须与法官、检察官的性质相区别,律师的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在不同时期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最终取决于不同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律师的性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职业属性的混合,具有法定性、政治性、服务性、委托性、执业性和自律性等特点。《律师法2008》对转型期律师的定位,有利于发挥律师业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4.
马克思关于“人化的自然”的阐述(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美学理论的基石,为我们运用实践观点研究自然美的本质,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目今我国美学界,对“人化的自然”与自然美的本质问题,还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正确理解马克思的论述,求得对自然美的科学阐释,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美学课题;值此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之际,对此题专作一番探讨,更有其特别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律师业务垄断权是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确立的律师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各国立法的一种趋势。律师业务垄断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表明该项制度对一国法律制度的运行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未确立律师的业务垄断权。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而言,我国律师业务垄断权的确立都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中,批判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错误看法,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那么,费尔巴哈是如何理解人的本质的?马克思又是如何理解人的本质?他又是如何批判费尔巴哈关于理解人的本质的问题的呢?  相似文献   

17.
侯登华 《法学杂志》2006,27(4):123-125
仲裁协议法律性质是仲裁制度中一个倍受关注的理论问题,它对于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几种不同的学说。通过对实体法契约和程序法契约的分析,作者并不主张将仲裁协议性质讨论囿于某一理论之下,而强调从仲裁协议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该问题进行综合论述。  相似文献   

18.
本专题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研究”。这一主题,力求深入系统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础理论、重大命题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用。既努力探索如何回到马克思原初的法哲学理论.又着重理解和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之所以在当下“在场”的根本原因与“场中姿态”。 本专题无论是问题领域还是论述方式都务期鲜明而集中,它们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论纲》、《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新发展的主体向度》、《“人本”法学思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新发展》、《价值概念辨析: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的澄清》、《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解剖与人的解放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法学教育审思》凡六篇。  相似文献   

19.
一、“一国两制”下对传统法律本质论的困惑我国法学界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那段众所周知的关于资产阶级法律本质的论述,通常对法的一般本质理解和表述为两个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依此一般又将法律的本质概括为阶级性。我们所谓的传统法律本质论,指的就是对于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如上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论观点在我国乃至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不容置疑的经典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这种传统的理论…  相似文献   

20.
公职律师在我国还是个新兴事物,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它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中任职,由国家支付薪酬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的业务并不局限于为本机关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包括为社会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他们的收入来自于政府的薪酬,在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参与任何有偿服务。公职律师按服务对象可分为:政府律师: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公益律师:主要为社会上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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