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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郑跟党情事变更原则也称情事变迁或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它是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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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关于情事变更的理论与实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不可预知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相似文献   

3.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行为的基础或客观环境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且无法防止的变更,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已经不可能,或者显失公平,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当事人极为关注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应通过正确适用清事变更原则,使合同纠纷得以公正解决,从而发挥情事变更原则应有的法律效力。清事变更原则,是以排除合同关系因清事变更所致的不公平结果为目的,其法律效力分为第…  相似文献   

4.
正本文案例启示:由于诚实信用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也应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的要件有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终审判决之前;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过错。  相似文献   

5.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资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也不可能预见的情况或事件.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的一项法律原则和制度。究其实质.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中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基本作用是消除由于异常风险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利益上的严重失衡,平衡和协调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在目前,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虽不能说是一片空白,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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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现代合同法上有情事变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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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黄小民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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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合同订立生效后,因客观条件的变化,继续绝对履行合同将会极不公平、合理,乃至破坏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关系,为了使陷于紊乱的经济关系恢复常态,依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是一条必要的和可行的途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在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情事变更原则乃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如若不严格条件,必将危及整个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确定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在我国立法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如何把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分开,另一个是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利。这两个问题是对我国立法中确…  相似文献   

9.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事由,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为消除因情事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后果,维护市场的安全和交易秩序,很有必要在合同法中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然而又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商业信誉较差具有普遍性、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态明显存在。加之,情事变更原则过于弹性化将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法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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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 《中国检察官》2003,(6):41-42,52
情势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mitbus或Change of Cirumstance)又称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当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情势变更原则视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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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其中“情势”是指订约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变更\是指此种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动。我国目前的立法尚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有必要设立一项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入法律责任的法律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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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节“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中第6条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比较明确地确立了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清事(势)变更原则”。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趋于成熟阶段的必然要求和法律表现。本文试图对清事变更原则在法律适用与含义上有关问题,谈点浅见。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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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德国民法并未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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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作为其环境或基础的社会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出现变更,致使债成立时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债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法律允许不利一方当事人变更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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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一种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前提.情势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只有当该情事的发生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才可适用该原则,给一方当事人予以适当范围的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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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情事变更原则,指作为法律关系(主要指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将合同变更乃至解除的原则。是否应承认该原则,曾在我国民法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论和探讨。而今天,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案件的批复中已承认了这一原则,对该问题争论的焦点已发生了转移。当前面临的是如何运用和完善情事变更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本文概述了学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约种种界定,简介了该原则在国内外的发展过程,并在此之后,提出应从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情事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事变更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基于意思自治的约定六个方面全面、正确的认识情势变更原则,以准确、有效地适用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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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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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区别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课题.因为一种情形的出现,致使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那么应将此情形确认为情事变更或是商业风险.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涉及到正确认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过错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应根据两者各自的本质特征及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不同特点进行分析.一、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相似文献   

20.
张毅 《法制与社会》2010,(29):82-82
现行《合同法》颁布时没有关于情事变更的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和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第26条最终明确了这一规定。该内容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故其是债法中关于合同效力及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该内容是一项合同法基本原则还是一项具体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未取得一致意见。本文首先采取比较的方法从国外有关情事变更的规定引入,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然后结合我国的有关规定为情事变更正名,具体分析理由,最后得出其应当作为一项合同法制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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