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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意义出发,在公平与效率原则指导下,利用法理学的原理,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的制度变迁、现行法律态度与集体土地流转实践存在的矛盾、集体土地流转的可行性等问题作出思考和分析,并提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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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矿业的繁荣与发展,矿业投资人越来越热衷于矿山企业的股权转让和收购.原因在于矿业权转让手续复杂、耗时、费钱,而在矿山企业股权层面上流转可以达到规避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行政监管阻力,因此出现了通过并购矿山企业股权以实现矿业权转让的现象.但此种操作模式必然会引发股权与矿业权转让的冲突以及矿业风险,从司法、执法、立法层面防范和规制这些风险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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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物权利用是通过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方式实现的。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矿业权的物权利用必须受到来自私法和公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尚不完善和成熟的背景下,通过探讨矿业权的物权利用与限制,既贯彻落实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也促使矿业权在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博弈中更趋理性和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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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物权利用是通过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方式实现的。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矿业权的物权利用必须受到来自私法和公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尚不完善和成熟的背景下,通过探讨矿业权的物权利用与限制,既贯彻落实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也促使矿业权在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博弈中更趋理性和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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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尝试性改革肇始于1988年,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以来,在安徽芜湖、江苏苏州、浙江湖州等地进行了多处试点,结合理论调研与试点运行,许多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市级政府规章。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施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作为中国首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的省级政府规章,其实施5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遭遇许多障碍,使得全省流转整体进展缓慢,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度的探析,通过对一省改革之探索,为将来全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全面开展提取重要的经验和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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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建设用地制度,呈二元结构模式,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二元结构立法模式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已经受到极大的冲击,呈现出种种问题,已经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要从理念追求和制度构建上,对我国今后建设用地制度立法做出探讨:从建设用地立法立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具体事项上,构,建建设用地制度,完善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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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采取申请续期。随着我国住宅续期问题的显现,虽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自动续期,但是对于续期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保护私人财产、发挥《物权法》维护国计民生的效力是十分不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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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54-56
我国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存在使用权权属关系不清晰、开发利用缺乏长远规划等问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属性是用益物权。应完善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流转和消灭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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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5年10月1日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这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不一致。一时间,赞同者认为广东的做法是一场“新的土地革命”、“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但也有观点认为,广东的做法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惨遭破坏的危机”。本文基于对广东立法的认识,结合目前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弊端,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现实可行性及法律性,以期对物权法(草案)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修订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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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全球化下我国的矿业战略及制度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矿产资源全球化配置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都把保障本国矿产资源的安全供给作为矿业全球化的首要任务,发达国家实施全球资源战略以控制全球性资源,发展中国家以合理利用外资,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为资源战略目标。目前我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矿产资源对外战略所取得的实际效益与战略目标还存在较大距离,应当继续坚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资源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明确的矿业对外开放长期规划。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法律制度建设,改革矿业行政管理体制以适应矿业全球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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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房地产的权利归属,法律对房屋和土地做了不同的规定。房主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房屋建筑有使用寿命,而房屋所有权却无限期;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房主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又是有限期的。于是就出现了无限期的房屋所有权和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按现有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70年为限,那么,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土地怎么办?房子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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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一、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一是法律障碍。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造成土地利益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流转受相关法律限制。二是政策障碍。目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造成违规项目不断出现,农村集体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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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保定市新民居建设的实践经验出发,分析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这其中包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保护以及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进而提出在新民居建设中如何对农民的权利进行保护,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方案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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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4)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宁政发[201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