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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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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十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  相似文献   

2.
占小平 《律师世界》2001,(10):10-11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3.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上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在推定全损的场合视同已全部损失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收取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海上保险委付的原因有“推定全损说”、“法定原因说”、“全损说”。关于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有四种不同的理解 :委付是单方法律行为 ,委付是双方法律行为 ,委付是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行为 ,委付是要约。海上保险委付的成立条件包括 :必须有明确的委付意思表示 ,委付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全部。  相似文献   

4.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船舶发生推定全损后,向保险人索赔全报时,必须无条件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是否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本文将从我国海商法出发,结合英国保险法等法律,对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接受与不接受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一、委付的概念委付制度,一种解释为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或运费等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即视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制度,它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概念,法国是最早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1861年法国路…  相似文献   

5.
张伟 《人民司法》2023,(26):79-83
船舶搁浅后,船长应对船舶自行脱浅的决定承担最终责任;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借助外界力量进行脱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不能等同于施救费用,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条件;被保险人推定全损申请委付的时间应限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初。在船舶被救助成功并进行必要维修后,保险人即使发现相关费用已超过船舶保险价值,也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按推定全损向其申请委付。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拒绝接受委付。在委付被拒绝后,保险人可以作出部分赔偿,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就其赔偿部分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保险人明确拒绝委付又作出全损赔偿时,针对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保险船舶属于无主物;二是自动转让给保险入;三是归被保险人所有。从立法目的角度看,保险船舶的权利义务归被保险人所有更为合理。中国法律应对此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索权,是指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投保利益的损失后,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其性质而言,与债权法中的代位权有着较深的渊源关系.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如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  相似文献   

8.
一、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  相似文献   

9.
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即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这种双重的补偿会使被保险人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利,不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险中的赔偿原则。基于此,我国的《保险法7)和保险特别法《海商法})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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