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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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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政府依法通过强制手段迫使机动车所有人或利用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3.
1.为什么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答: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相似文献   

4.
吴晓静  邓婷 《人民司法》2012,(17):12-15
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5.
王军 《公民与法治》2005,(10):42-4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作为法定授权部门的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监会也没有制定和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6.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你办送来的《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云府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保险公司的赔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8.
陈彩先 《江淮法治》2011,(11):34-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赔偿范围,尤其是受害人在特殊情形下的确定、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范围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问题直接影响着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进而影响着侵权责任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11.
王康 《行政与法》2010,(4):114-1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12.
韩长印 《中国法学》2012,(5):149-162
交强险的重复投保以及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折射出我国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及对交强险立法定位的认识分歧,实务中采取解除起期在后交强险合同的裁判方法欠缺保险法的法理依据;重复投保的成因主要在于交强险的封顶式保障模式及事故分项责任限额模式不能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险保障;而现有保障模式的形成则又受制于交强险的"不盈不亏"费率模式及为商业三责险的运营预留必要盈利空间的立法定位。解决重复投保问题的长远出路在于将商业三责险与强制三责险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对三责险的封顶限制,同时改"不盈不亏"的费率模式为"适度盈利"的费率模式。  相似文献   

13.
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外责任限定于“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不妥,保险公司不应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将“环境污染犯罪”“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的除外责任限定于“直接导致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应作限缩解释,使除外责任仅限于“致使第三者直接遭受的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除纯粹经济损失外,其他参与救援中遭受的间接损失均可通过“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归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4.
孙玉荣 《法学杂志》2012,33(3):95-100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饱受社会各界争议。在2010年和201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对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取消赔偿限额等问题提出司法改革建议。本文对有关受害第三人问题、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及诉讼地位和责任免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疑难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刘蔚文 《河北法学》2011,29(12):120-125
在医疗保险费用类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或第三方先行给付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可能获得额外利益并诱发道德风险,可以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并作明确说明。第三者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免责条款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春景 《时代法学》2007,5(2):61-66
既然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一种“类社会保险制度”或“准社会保险制度”,且采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运营的模式,那么就应允许其盈利,但应通过对保险费率的调节限定盈利的幅度。“无责赔付”原则,显然与责任保险的性质相悖。为使受害第三者能及时、足额等得到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应赋予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7.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结合食品科学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转基因食品、儿童食品等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不能笼统地将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元结构。就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强制投保的对象应仅限于生产者,在认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时,应正确认定被保险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责任自愿保险领域,针对投保率低的现状,应当在税收、食品营销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限于损害补偿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因此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18.
张新宝 《法学论坛》2006,21(2):117-121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汽车成为大众的普通代步工具,交通事故逐渐成为最常见的一种人身伤害事故。各国立法者开始高度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的规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20.
张新海 《政法学刊》2005,22(5):115-117
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公安管理各项业务当中群众性最强的一项工 作。因此,应从车辆的登记制度、牌证制度、驾驶证制度、累积记分制度、安全检验制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驾驶证审验制度和 强制报废制度等八项基本制度管理入手,使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工作更有效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我国的公安工作大局和现代 化经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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