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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是一种合法的拼车行为,具有"有偿支付"性;"有偿拼车"中车主与搭乘者的关系是普通民事合伙关系;"有偿拼车"搭乘者应纳入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畴;"有偿拼车"车主对搭车者因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责任的归责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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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伴随着“交通难”这一“大城市病”的不断加剧,为求经济、便捷,拼车现象应运而生.起初,拼车的人大多数为单位同事或小区邻居.随着拼车辐射范围的日趋扩大,如今的“拼车族”有了与陌生人同行的新选择,“拼”的方式也更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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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种邀请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出行——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的“拼车”现象在全国热了起来,一些专门的拼车网站应运而生。2011年的春节,各大拼车网站人气十分红火。“赶集”网高峰期每天拼车信息发贴量约2.5万条;在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榜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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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颁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就该《办法》作一解读。本次修改本着“大改”的思路,根据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同时也对《办法》的结构框架、条文排列、文字等进行了修改。以设“章”的方式,解决原《办法》结构不够鲜明、条文排列逻辑性不强等问题,修改了一些不够准确的文字。(一)关于合伙人。一是提高了担任合伙人的条件。原《办法》规定的担任合伙人的条件是:具备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品行良好。很多人认为条件偏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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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城市出现交通负担过重的现象,"拼车"所带来的"多赢"局面,使其存在并迅速发展。根据拼车行为是否有偿,可将拼车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偿私车拼车行为,另一类是有偿的拼车行为,这一类还可分为营利性有偿拼车和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二种。"拼车"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确实引发了一些问题,本文就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下是否合法、法律属性;"拼车"过程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问题等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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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拼车现象逐渐在我国各地区兴起,成为一种"时尚"的出行方式。拼车作为一种兼有利弊的出行方式,一出现便引发了很多争论,特别是拼车中的有偿拼车,有人提倡,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本文通过对拼车概念的界定以及分类探讨,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同时结合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拼车行为合法化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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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但合伙的有关法律问题仍不够完善。为此,本文拟就合伙的法律问题略谈一二。(一)合伙立法例目前,就世界各国和地区来看,合伙有两种意义:其一,指合伙契约;其二,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非法人团体。从主体角度出发,把它归入民事主体编,使之成为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还是从契约角度出发,把它纳入债权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侧重于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随其历史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大相径庭。罗马法认为,自然人是唯一的法律主体。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相约定各自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的契约。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意契约的一种规定于债法,不承认合伙是一种稳定的团体,合伙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大陆法系各国对合伙内容的规定,虽各具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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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之总和。我国《合伙企业法》在第三章专章阐明了合伙财产问题,显见法对此问题的重视。然在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上,《合伙企业法》似乎依然无多大突破。 早在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认为:成员入股资金或其他财物仍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作组织使用和管理,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通则》则对合伙财产规定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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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表见合伙的概念 所谓表见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又称“不可撤销的合伙”,该某人为表见合伙人,他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表见合伙制度是英美法系确立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美国《1890年合伙法》及美国《统一合伙法》都对表见合伙作出了规定。由于历史渊源的原因,英、美合伙法在内容和体例上基本相同,对表见合伙的规定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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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隐名合伙的法律问题杨钧,须建楚集资购股属合伙行为当今股市中较普通存在的两人以上集资购买股票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公民间的集资购买股票是一种合法的隐名合伙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合伙是两人以上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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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般而言,合伙为二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①合伙企业正是以合伙为纽带而产生的一种商事组织。在英美法系,合伙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分,而在大陆法系,合伙则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之别。笔者认为,普通合伙、出名合伙为典型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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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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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 各国立法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差异较大。依《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之规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1985年修正后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01(12)规定:“‘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而加拿大合伙法则规定合伙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差异性在于,合伙是以自然人为限抑或包括法人、合伙等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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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1):18-26
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如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该事项产生争议时,其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亦不能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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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隐名合伙概述隐名合伙俗称"暗股",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之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所生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根源于康曼达契约~①。出资不显名投资人为隐名合伙人,出名投资人为出名营业人。据其概念,隐名合伙具有以下的特征:(1)隐名合伙的契约性。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隐名合伙具有合同属性,如一般合同一样具有相对性。在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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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一个认识混乱有待澄清的问题。人们一般是在论述其他组织时,将合伙列入其他组织,承认合伙的独立诉讼主体地位。而谈及必要的共同诉讼时,又指出全体合伙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笔者认为,随着《合伙企业法》的生效并考虑到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下称简单合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应有所区别:合伙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简单合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简单合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全体合伙人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简单合伙是指没有结成实体组织的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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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前后虽对合伙企业在概念的表述上将"营利性组织"一词去掉,但学界还是有不少人认为新的《合伙企业法》在性质上仍维持了原法对合伙企业商事主体及其营利性的认定。不少学者在文章中还专门分析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和划分的必要性及意义,~④本文主要讨论商事财产在继承实务中的处理与认定,故而会更多地倾向于以商事合伙的视角来看。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及范围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合伙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