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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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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般监督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一般监督检察权的权力主体是检察机关,权力客体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力内容是对上述法律文件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实施检察监督,其权力行使方式是向有关机关提起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但自身不享有直接审查或评判上述法律文件的权力。  相似文献   

2.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有力推动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5月10日,  相似文献   

3.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监督机制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备案审查、清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本文认为,现有监督途径存在的问题应从我国的政治体制、权力分工、监督体系化以及立足现实等方面整体考量,协调双重备案制度的矛盾、建立长效清理机制、细化复议审查程序以及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受理和撤销权。  相似文献   

4.
尽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最低,但其在实践中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比全国各个层级法院的真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还不够详细,使得全国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难以很好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但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存在着形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问题。现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些监督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一些不足。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要求,应当加强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行政监督中的备案审查监督、行政复议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规范"。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以主动审查为基础。公报案例陈爱华案为主的相关案例抽象了"一般审查—适当评价—选择适用"的处理规则。华源公司案为附带审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审查力度提供可能,体现为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展开形式主体、职权、内容要件等多方面审查;裁判文书中以《决议》形式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法性判定,监督功能及司法能动性进一步提升。该案为如何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了良好借鉴。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处理建议、结果公示制度亦将为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功能最大化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7.
作为附带审查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依据关系,这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情形,产生了对依据关系如何认定的司法争议,也反映了对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8.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复议法第 7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然而 ,该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 ,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 ,给行政法治实践制造了诸多新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理论困乏。有必要在行政法理论上给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个初步的定位 ,如对公民完全诉愿权的肯定、对规范化层级行政监督权的肯定、对全面司法审查的隐含肯定等。通过定位合乎逻辑地建立起理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 ,该制度的实质在于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独立化、全面化 ,并强化复议机关审查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9.
唐群雁 《法制与社会》2012,(14):186-187,189
本文立足于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践,简要阐释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现状和困境,并从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原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完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10.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其层级的多样性、对象的非特定性或普遍性、效力的可重复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使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着广泛而重要的影响。但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审查和监督上缺乏明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的一个障碍所在。因此,重新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作用,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找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特别是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徐晓明 《现代法学》2007,29(6):114-118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创新,它具有一定制度价值,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憾,而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监督除了通过行政路径以外,还应当通过赋予这一决定可诉性的方式以强化对其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2.
实施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重塑政府形象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但目前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大的监督缺乏有效性,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作用有限,社会监督软弱无力,司法监督流于形式。对此,应采取强化人大监督,对内部行政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增强社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的效能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方帅 《时代法学》2013,(5):79-85
法院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的介入限度应当是既能动,又不失谦抑。应从整体上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确立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在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时,应首先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对解释是否有明确规定,并考察是否存在充分授权,对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区分解释的形式,从合理性等因素展开审查。  相似文献   

14.
设立行政督察室,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督察,应当是健全行政监察体制、完善对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在对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执法监督偏重于追惩,对执法不作为缺乏有效监督,执法监督缺乏必要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设立行政督察室以加强执法内部监督,达到弥补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拓展、完善公民的行政救济途径;防微杜渐,保证行政执法权的依法行使之目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审查监督的标准不明确、监督主体多元、职责不清、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应建立地方行政立法问责制,明确审查监督的标准,合理划分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并建立相互协调和衔接的监督机制,以进一步强化与完善对地方行政立法的法律监控。  相似文献   

16.
根据WTO司法审查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 与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入世后行政诉讼的这些变化 及时应对,为未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中层是一个行政组织中处于中间位置的行政层次,由于行政职能过多、过细以及行政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形式主义,导致行政领导不能把时间和精力用在行政事务上,而行政中层可以利用在组织内所处的承上启下的位置,通过掌控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产生“中层行政”现象.“中层行政”现象启示我们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和精简政府职能,减少形式主义,改进行政方式和行政文化.同时,注重提高行政领导的专业化水平,保证行政领导权责相符,强化对行政中层的监督,避免负面问题的产生.  相似文献   

18.
从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及前苏联的行政法律监督模式来看,完整的行政法律监督应涵盖诉讼与非诉讼两大领域,监督方式也具有独立性、完整性与广泛性等特点。针对我国目前行政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19.
温辉 《法学杂志》2020,(4):100-108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含义需要予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以嵌入式写入《行政诉讼法》,不仅创设了一项制度,也添加了一条法律术语--监督管理职责。从实定法角度看,"监督管理职责"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准立法、准司法和实质意义行政。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如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包括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检察机关对此应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公益诉讼有着不同于(私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为此,需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立法不具有审查权,而其他国家则毫无例外地将这种审查权赋予了法院。法院在诉讼中之所以必须审查行政立法,不仅是由于议会审查和行政审查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是由于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的这种审查权是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审查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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