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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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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一直聚讼不止 ,主要有法律责任说、因果关系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等。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在实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可诉性 ;在应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 ,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必须重构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技术划分责任或推定责任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探究》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两文,针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简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董皞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5.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7.
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及引起的法律后果 ,认为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可诉  相似文献   

8.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做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对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审查问题及法院能否判令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做出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关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问题的质疑董皞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此,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选择采纳或者不予采纳,这也就意味着,可能出现在民事判决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不被认可,但行政法意义上却具有效力的矛盾场景。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是否行政可诉,本文将对交通事故和其认定书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交通事故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可诉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论证。  相似文献   

1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新提法,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之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赔偿的最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1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拆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应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3.
随着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出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应是不争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单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公安部也以批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从事公安交通管理的不少同志也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若干解释》出  相似文献   

14.
从有关行政协助的两个案例出发,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协助概念的明晰理解,导致对行政协助可诉性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行政协助概念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在判断行政协助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从主体性、成熟性、外部性和具体性四个维度考量行政协助行为的可诉性,提出行政协助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5.
浅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浅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苗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联合通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划为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16.
王德新 《北方法学》2010,4(6):120-124
我国自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近年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可诉性的观点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多方面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制度,并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分层分类的基础上,探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理论和制度,将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可行道路。  相似文献   

17.
出生医学证明是否行政诉讼的可诉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行为的三要素:公共行政职能;行政主体;利害关系。出生医学证明是医疗保健机构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表现。具备助产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立或者私立医院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出生医学证明影响新生儿的国籍登记、户籍登记、血亲关系认定、母婴保健权的取得等,对他人的权益有很大的影响。出生医学证明具备行政诉讼可诉行为的三要素,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8.
从一起业主委员会登记纠纷案谈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郭敬波 《法学杂志》2005,(3):138-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文从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分析入手,把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行为定性为以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从可诉行政行为的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上得出这种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业主委员会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9.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不单纯是行政纠纷,同时也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当事人之间就道路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作出认定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类案件中,不仅存在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20.
尽管法学界对基本权利的可诉性论证做了大量的努力,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已成为主流观点,人民法院也做出了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初步尝试.但基本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对基本权利予以保护,亟需从宪政与人权理论上予以解释。基本权利可诉性程度首先体现在横向的广度即可诉基本权利的各种具体类型上。从横向方面的广度即可诉权利的种类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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