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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路径缺失、体系失调和机制分裂等缺陷,学界对引入"合意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有着各种质疑.然而,现代行政纠纷的多样化,决定了只有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满足社会主体对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为此,应当在完善现有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引入和解与调解等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并充分重视行政纠纷在行政程序阶段中的预防和解决,由此构建一个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应该从微观上完善各个具体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对行政诉讼和解与调解制度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2.
在任何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包括民事程序的多元化、法院附设ADR和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多元化的制度.应借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大力完善简易程序、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庭前和解制度、重新审视调审结合模式,确立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和建立独立的<审判外纠纷解决法>,从整体上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环境纠纷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纠纷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等特点.传统的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纠纷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为此,有必要通过扩张原告资格、构建公益诉讼、确立团体诉讼等途径,完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以有效保护民众的环境权.  相似文献   

4.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有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刑事和解这一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教育改造加害人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弥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便成了必然选择。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的范围和内容等问题的立法完善,更是整个刑事和解制度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5.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新疆农牧区环境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结合农牧民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不畅及农牧民对诉讼救济的疏远现状,为及时化解矛盾,有效解决农牧区环境纠纷,应构建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新疆农牧区环境纠纷调解制度、行政处理制度,明确乡(镇)政府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现行《民事诉讼法》逐渐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民事诉讼程序缺乏多样性,缺少与解决现代社会中矛盾纠纷相适应的一些诉讼制度,致使大量的纠纷仅依靠单一的程序予以解决,不符合诉讼解决机制的原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规定地不够具体、细致和完善,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等。民事审判实践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修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诉讼与非讼衔接机制建设、审判程序的完善、再审程序的"改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善、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建设等。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是一种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它在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审判方式的逐渐改革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也暴露出了种种弊端,这些弊端已经使调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异化,基于此有必要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回归其本质——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更能充分发挥其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0.
社会冲突态势及特点为群体性、复杂性和持续性。仲裁较之和解、调解和诉讼等解决方法优势显著 ,社会冲突处置机制的创新之路在于构建我国民事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现实生活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关联的情形大量存在,其解决方式应视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问题的解决原则上应分开审理,具体应视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问题的解决则视情形而分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分开审理两种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2.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之一。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模式却颇遭诟病,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相关制度也存在缺陷,所以,需要进行制度重构:一是应坚持平等公正、成本合理化、有效化解矛盾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价值取向;二是处理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侵权争议与合同争议应适用不同方式;三是取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坚持"三方原则",转移调解重心,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调解制度;四是淡化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属性以增强民间性,简化仲裁程序以提高争议处理效率,裁审实现分离,正确发挥仲裁功能;五是改造劳动争议审判组织及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机制,合理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范围,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之一。但我国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剁度存在不少缺陷,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基本立足于我国实际,在一些制度设计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主要表现为:立法价值取向更加务实;劳动争议调解主体多元化;争议处理时限缩短,提高了争议处理效率;仲裁组织的建拘趋于合理化;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进行了重欠完善;确立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终局制;确立了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有限监督等,从而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产生了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14.
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是在法律事实彼此相关联,在程序处理上交互影响或者互为前提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案件。民行交叉案件种类繁多,这里主要研讨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案件和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重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尝试从赋予民事审判庭对相关行政行为一定的司法审查权的角度,借鉴日本当事人诉讼制度解决目前我国司法现状面临的诉讼瓶颈。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现行程序法制构造,难以应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密切关联且混合并存的复杂案件。在受害人的损害由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受害人的过错,乃至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而造成的情况下,单一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均无法高效、低成本且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从而实现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制度的并行与接轨。  相似文献   

16.
对于行政与民事纠纷相交织的重合案件,学界有主张认为应当构建附带诉讼进行处理,尽管对具体的附带方式学者之间也有分歧."附带诉讼"的理论基础是"法院判决统一"论."附带诉讼"在理论上是为避免民、行诉讼程序得出矛盾结论;在实践上是为了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要求.但其理论基础并不必然正当,诉讼效益的追求也经不起实证考察.文章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当坚持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分别处理,民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其结论可以和行政诉讼的认定不一致.  相似文献   

17.
诉讼契约是指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程序形成效果)为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审判局限性的存在以及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理念,要求构建诉讼契约理论,拓展其类型。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元性、纠纷类型的多样性、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都决定了诉讼契约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契约双方诉讼能力相当以及不危及公益为限,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方能确保此项制度更具理性和生命力。  相似文献   

18.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民事诉讼法》。新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对民事诉讼及纠纷解决机制做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这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转向的一次努力。此次修法顺应了诉权保障宪法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是“接近正义”理念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为更有效地保障民众“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今后的民事司法改革应更加注重设计的整体性与统筹性,从而实现司法各要素全方位的变革。将“诉权保障”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最高目标,不但是完善立法的必备基础,也是公正司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In the past, academics used to have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high threshold” of the legislation on civil action filing requirements. However, in the current case filing register system, such interpretation is no longer appropriate. Positive case filing requirements of the current civil procedure legislation can be explained and also can be applied. The problem of “being difficult in filing a case”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ry cannot be the reason of blaming the legislation. In the process of designing and applying civil action filing requirements in the future, legislators should consider filtering the lawsuits without legal interest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 inherent limits of litigation mediate and adhere to tolerant concept for filing. The vacuum of dispute resolution left thereafter can be supplemented through building and perfecting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besides litig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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